立法會十五題:適用於資助學校及幼稚園的行政手冊及相關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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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教育局為資助學校頒布的《學校行政手冊》及為參與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制訂的《幼稚園行政手冊》,以及相關規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法庭頒布的判決書有否引用《學校行政手冊》的內容;若有,列出有關案件的編號;
 
(二)過去五年,教育局有否接獲有關學校違反《學校行政手冊》規定的舉報或經調查後發現這類違規情況;若有,跟進行動的詳情和成效為何,以及有否任何學校當局不理會有關跟進行動;若有,教育局如何處理該情況;
 
(三)鑑於有業界人士反映,《幼稚園行政手冊》第‍5.5段有關處理員工投訴的指引空泛,例如沒有提供具體的處理員工投訴方法,教育局會否制訂更具體的指引(包括建議程序);
 
(四)有否評估該兩份手冊中,指明須遵守相關規例的部分以外的章節是否具法律約束力;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詳情為何,以及該兩份手冊的法律約束力是否相同;若不相同,差異為何;
 
(五)鑑於《教育規例》(第279章,附屬法例A)第76(2)(a)條訂明解僱編制內的教員須獲校董批准的規定,而《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匯編》第‍六‍章詳載資助學校解僱教員及其教員終止服務的條件和程序,但這些條文不適用於參與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教育局會否為該類幼稚園制訂相關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過去十年,教育局每次修訂《學校行政手冊》前有否諮詢業界人士意見;若有,諮詢的渠道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日後修訂該兩份手冊時會否諮詢業內人士;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學校(包括中、小學及幼稚園)均須遵守《教育條例》、《教育規例》、其他法例,以及教育局發出的通告和指引。
 
  在資助中、小學方面,政府現有多項措施配合學校實施校本管理,當中包括更靈活撥款安排、精簡行政程序,並在人事管理、財務及課程等事宜上,下放更多權責給學校,讓學校能更靈活地管理校務、運用資源和計劃學校的發展,從而制訂更切合學生及學校需要的校本政策,發展學校特色及提升學習成果。《學校行政手冊》按範疇輯錄了相關的《教育條例》、《教育規例》、其他法例、教育局的規定及指引,供資助學校參考及遵循,以支援學校發揮校本精神,就學校行政及管理的主要範疇,制定校本政策及相關程序,以確保日常運作暢順。
 
  在幼稚園方面,政府由2017/18學年開始推行新的幼稚園教育計劃(「計劃」),並就「計劃」的執行詳情發出一系列通告和指引,舉辦簡介會及將相關資料上載教育局網頁。同時,幼稚園需要遵守《學前機構辦學手冊》、《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以及教育局發出的指示及通告。為方便幼稚園參考,教育局將有關資料整合,說明一些基本原則,並列出詳細的操作程序,連同一些現有做法,編訂成《幼稚園行政手冊》。由於資助學校與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在性質、運作方式和政府資助的模式不同,不宜將兩份手冊直接比較。
 
  就葉建源議員提出關於《學校行政手冊》及《幼稚園行政手冊》的問題,謹覆如下:
 
(一)本局並沒有就法庭判案書中有否引用《學校行政手冊》作統計,因此未能提供相關的資料。
 
(二)本局進行投訴調查或財務核數等不同工作時,曾發現個別學校未有按相關規定行事,例如未有依據既定要求進行採購程序。就此,本局會向學校了解詳情,並提供適切的指導和意見,包括按實際情況,要求校方作出糾正或制訂跟進改善計劃。學校一般會按本局的提示作出適當修正,並檢視其校本機制,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如經商討後學校未有作出改善,亦沒有合理辯解,本局會按個別情況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發出勸喻信或警告信,以及與法團校董會和辦學團體商討跟進措施,確保學校依循《教育條例》、《教育規例》、《資助則例》、相關法例,以及教育局發出的規定及指引行事。
 
(三)參加「計劃」的幼稚園雖然接受政府資助,但規管及運作與資助學校不同,而個別幼稚園在辦學規模及管理架構上亦可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在處理員工投訴方面,教育局提出基本的原則,留有必須的空間和彈性,讓幼稚園因應本身的情況作校本安排。我們會持續收集持份者的意見,探討提供更具體指引的可行性。
 
(四)《學校行政手冊》及《幼稚園行政手冊》本身並非法例條文。正如上文所述,《學校行政手冊》及《幼稚園行政手冊》分別整合了資助學校及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在日常運作上的規定和指引,方便學校參考及遵循。我們亦在這兩份行政手冊中提醒學校須遵守有關法例,包括《教育條例》、《教育規例》、《僱傭條例》等,而學校須受有關法例約束。至於純屬「計劃」的要求,則適用於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幼稚園如不參加「計劃」,便不受此等要求約束。
 
(五)幼稚園無論參加「計劃」與否,一如其他學校,必須遵守《僱傭條例》、《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的規定。例如,根據《教育規例》第76條,學校聘用為期不少於六個月的教員,須由學校的多數校董批准;解僱僱用期不少於六個月的教員,須在校董會的會議上由學校的多數校董批准。由於參加「計劃」的幼稚園不是資助學校,運作和資助模式與資助學校有別,用於資助學校的條件和程序,不會直接套用於參加「計劃」的幼稚園。
 
(六)《學校行政手冊》及《幼稚園行政手冊》所輯錄的規定及指引,一般都與教育局不同的政策有關。一向以來,教育局在制訂或修訂重要政策時,都會按有關政策的性質、涵蓋範圍等諮詢相關的持份者,而諮詢工作一般是透過與持份者會面進行,或透過書面收集意見。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