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水域船隻今日起須使用合規格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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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第311AB章)(《規例》)今日(一月一日)生效,所有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除《規例》訂明的若干船隻類別外),不論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
 
  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以及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如船隻使用減排技術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於或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獲豁免使用合規格燃料。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由今日起,使用重油(含硫量平均為2.6%)的遠洋船必須在進入香港水域前轉用合規格燃料。《規例》亦訂明該遠洋船隻須:

(一)在船隻日誌內記錄進入及離開香港水域的時間,及轉用合規格燃料的操作詳情;
(二)在船上備存進行轉油的書面操作程序;及
(三)在船上備存船隻日誌及燃料交付單,為期三年。

  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使用不合規格燃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有關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遠洋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沒有按《規例》的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政府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停泊轉油」規例)(第311AA章),規定遠洋船在香港停泊期間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由於《規例》已涵蓋「停泊轉油」規例的管制,「停泊轉油」規例由今日起廢除。

  發言人補充:「我們預期《規例》實施後,二○二○年遠洋船隻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懸浮粒子較二○一六年可分別減少約76%和71%。這有助改善空氣質素和減低市民的健康風險。實施《規例》亦有助加強區域合作,共同推動在內地水域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

  如有查詢,可致電2594 6430或電郵至decainhk@epd.gov.hk與環保署聯絡。



2019年1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