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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及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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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和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6,000元至12,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五月分別巡查尖沙咀彌敦道及厚福街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彌敦道的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在場人數亦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和6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牌照處人員調查厚福街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亦發現逃生途徑被阻塞。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2和19項條件。此外,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在巡查當日並非以合格證明書上顯示的名稱經營。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1)(c)條,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則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及第21(1)(c)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8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