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盜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借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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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被收數公司以各種手法(包括恐嚇信、頻密致電、短訊,以及張貼在住所門外的恐嚇字條)滋擾,試圖迫使他們代他人還款。他們懷疑其個人資料早前被盜用,以致他們在不知情下被當作貸款擔保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本年一月至今,警方接獲多少宗被收數公司滋擾的舉報;及

(二)會否檢討《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條文和執行情況,以期杜絕盜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借貸用途的行為?

答覆:

主席: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所有持牌放債人均須按照其牌照上、由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經營放債人業務。放債人牌照上的其中一項牌照條件禁止放債人及其收債人士向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追討債項,或在試圖尋找債務人時騷擾任何人,以及禁止放債人及其收債人士採取不合法或不當的收數手法。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為加強私隱保障,牌照法庭就所有放債人牌照施加了額外牌照條件,要求放債人在向另一人士收集或收取個人資料時,須採取適當步驟,確保不會成為任何不合法地披露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事情的參與者。

  如持牌放債人違反任何牌照條件,即屬犯罪。牌照法庭亦可將其牌照撤銷,或拒絕其續牌申請。市民如有懷疑其個人資料遭人盜用作貸款諮詢人用途或放債人涉嫌違反牌照條件,亦可向警方舉報。警方會根據個案情況作調查及跟進。

  就鄭松泰議員的提問,我們現回覆如下:

(一)警方在二零一八年首十個月共接獲1 293宗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舉報,較去年同期下跌244宗,涉及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毀壞。非刑事滋擾行為,如電話滋擾、登門滋擾等方面,二零一八年首十個月的舉報數字為6 650宗,較去年同期下跌1 298宗。

(二)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亦留意到早前有市民報稱被人盜用其個人資料,在不知情下成為他人貸款諮詢人,並且被收數公司以各種手法滋擾。為解決有關問題,牌照法庭已在二零一八年十月起,在放債人牌照施加額外牌照條件。如擬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有提供諮詢人,放債人必須在訂立貸款協議前,要求擬借款人提供諮詢人所簽署,確認其接受擔任該貸款申請的諮詢人的同意書。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