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監察作慈善用途的遺產的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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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的會議上,討論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管理事宜。此外,政府於今年初披露,已於二○一七年五月備妥該筆遺產用作慈善用途的管理計劃(管理計劃)的最新草擬本,並正等待華懋慈善基金(基金)作出回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代表於上述會議中答允,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向該事務委員會提供遺產的臨時管理安排及財產分項資料,政府為何仍未提供該等資料,以及可否立刻提供;
 
(二)是否知悉,該筆遺產的下列資料:(i)現時總值、(ii)臨時遺產管理人、外聘經理及其他涉及管理遺產人士(請列明)分別至今已收取的費用總額,以及(iii)過去三年每年用於慈善用途的款額;及
 
(三)政府與基金就管理計劃進行的磋商是否已完成;(i)若否,政府有否設定限期;政府最遲會於何時向法庭尋求指示,以確保盡快確定及執行管理計劃;會否考慮採取措施加強管理該筆遺產(例如委任政府官員加入基金的董事會);(ii)若是,政府是否已向法庭提交管理計劃?

答覆:
 
主席:

  就涂謹申議員有關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管理等事宜的提問,律政司回覆如下:
 
(一)及(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於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舉行的會議中要求律政司提供資料,闡述(甲)法庭就該筆遺產批准的臨時管理安排,(乙)華懋集團管治委員會內各成員的背景、資歷及薪酬,以及(丙)該筆遺產下的財產的分項資料。
 
  律政司司長於本年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謝偉俊議員提問的答覆中,已詳細解釋法庭就該筆遺產批准的臨時管理安排。自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該筆遺產按照法庭所頒的命令,由原訟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作臨時管理。現時的臨時遺產管理人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的陳偉棠、庄日杰及黃德偉出任。
 
  作為「法院人員」(officers of the Court),臨時遺產管理人須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負責,而法庭亦有權在有需要時向臨時遺產管理人頒布指令。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一直受法庭監管,包括審閱其定期提交的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
 
  律政司一直以來也有密切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及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緊密聯繫,包括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定期報告、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相關事宜、按情況及需要要求臨時遺產管理人作出跟進和匯報、協助法庭處理臨時遺產管理人在過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在有需要時就該筆遺產的臨時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尋求指示。
 
  律政司會繼續密切關注臨時遺產管理人就該筆遺產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以及牽涉華懋集團及基金的法律訴訟,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跟進。
 
  就該筆遺產的資料,律政司已向有關人士索取更新資料。經取得他們的同意,現將可以公開的資料載列如下:
 
  該筆遺產的核心資產包括華懋集團內各公司的資產。按有關未經審核的合計管理報表,截至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華懋集團的資產淨值約為港幣一千三百七十億元。根據終審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頒下的判決,華懋集團於二○一二年的資產值約超過港幣八百二十億元。
 
  由於華懋集團不是上市公司,在徵詢了有關人士的意見後,除上述資產淨值外,律政司不便透露財產分項的詳情,因當中涉及敏感及機密資料。
 
  華懋集團由管治委員會監督,現任成員如下(按英文姓氏排序(臨時遺產管理人除外)):
 
(一)陳鑑波(集團財務總監);
(二)蔡宏興(集團行政總裁);
(三)龔仁心醫生(集團管治委員會會議主席);
(四)梁煒才(集團司庫及土地評估部主管);
(五)劉元春(集團人力資源部主管);
(六)吳崇武(集團銷售部主管);
(七)王弘瀚(集團租務部副主管及營運總監);
(八)區兆邦(臨時遺產管理人的代表);
(九)陳偉棠(其中一位臨時遺產管理人);及
(十)庄日杰(其中一位臨時遺產管理人)。

  在二○一五至二○一八年期間(截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止),華懋集團每年均向不同的慈善機構及其他單位捐款作慈善用途,總額超過港幣二千二百萬元。在上述期間,每年捐出總額分別為約港幣九百七十萬元、港幣五百萬元、港幣四百萬元及港幣三百萬元。
 
  至於有關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收取的費用,在法庭的委任命令經已有所規定,並受法庭的監督。由於有關命令是在非公開的聆訊作出,在法庭沒有頒令披露的情況下,我們不能透露有關資料。
 
  律政司及基金亦有一直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收費,倘雙方認為某筆費用過高或不合理,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評定有關費用,以確保臨時遺產管理人的費用維持在合理的水平。
 
(三)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就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囑所作的判決,裁定基金是以受託人的身分持有該筆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形式接收有關遺產。由於落實執行遺囑的工作仍在進行中,該判決並不影響現任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繼續按法庭的委任履行上述妥善管理和保存該筆遺產的職責,直至法庭另有頒發命令為止。因此,現階段基金未有接管該筆遺產。律政司會繼續關注基金的財務狀況。
 
  在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頒下判決(終審法院判決)後,律政司一直與基金就擬備管理計劃的內容進行會面及保持溝通。為了促進有建設性及坦誠的討論,雙方同意在現階段將有關溝通的詳情保密。雙方曾討論擬備管理計劃的各具體事項,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設立,並參照二○○二遺囑的條文及終審法院判決所載的有關指示擬備了管理計劃擬稿。
 
  律政司與基金正積極討論管理計劃擬稿的內容,並希望盡快取得共識。如有需要,律政司或會在二○一九年第一季度就該管理計劃向法庭提出申請以尋求指示。
 
  此外,律政司將繼續就執行該遺囑的詳細安排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聯絡及在適時索取有關資料。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