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八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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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三年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計劃),並於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暫停該計劃。然而,(i)於該日已提交或(ii)該日前六個月內作出有關投資並在其後六個月內提交的申請則不受影響。入境計劃的規則訂明,即使申請人/投資者的任何類別獲許投資資產的市值降至低於入境計劃的投資門檻(即1,000萬元),申請人/投資者也無須再投入資金以填補差額。然而,最近有入境計劃下的投資者投訴,表示在債券投資失利以致其投資市值低於門檻後,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要求再投入資金填補差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五年至今,每年(i)年底的尚待處理、(ii)年內被拒及(iii)年內獲批的入境計劃申請宗數分別為何,以及(iv)年內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已符合資格並獲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數、(v)年內投資者因其投資市值低於門檻而被取消逗留資格的人數、(vi)年內投資者因其投資市值低於門檻而被要求再投入資金填補差額的人數,以及(vii)年內投資者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逗留資格的人數為何(按下表列出);
年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vii) |
二○一五 | |||||||
二○一六 | |||||||
二○一七 | |||||||
二○一八(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 |||||||
總數: |
(二)入境處有否按不同類別的投資資產,差別對待投資市值低於門檻的投資者;如有,詳情及理據為何;及
(三)為何入境處要求一些投資市值低於門檻的投資者再投入資金填補差額;當局會否重新審視該等個案並檢討有關做法?
答覆:
主席:
就張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從二○一五年至二○一八年(截至十一月底)處理「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的統計數目如下:
年份 | (i) 截至該年年底尚待處理的申請數目 |
(ii) 於該年被拒絕的申請數目 |
(iii) 於該年獲正式批准的申請數目 |
(iv) 於該年透過計劃成功取得香港居留權的數目(註二) |
(v) 於該年內投資者因其投資市值低於門檻而被取消逗留資格的人數 |
(vi) 於該年內投資者因其投資市值低於門檻而被要求再投入資金填補差額的人數 |
(vii) 於該年被拒絕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數目 |
二○一五 | 11 429 | 2 | 2 739 | 404 | 不適用(註三) | 0 | |
二○一六 | 7 428 | 6 | 2 667 | 728 | 4 | ||
二○一七 | 3 375 | 4 | 2 640 | 1 101 | 4 | ||
二○一八 (截至十一月) |
839(註一) | 0 | 1 507 | 1 463 | 24 |
註二:入境處沒有備存透過計劃取得香港居留權的受養人的數目
註三:由於即使申請人的任何類別獲許投資資產的市值降至低於規定下限,或甚至完全虧損,申請人也無須就任何類別的獲許投資資產再投入資金以填補差額,因此沒有(v)及(vi)的分項數字。
(以上數目不包括受養人的申請)
(二)及(三)凡跟據計劃申請進入香港及在香港延長逗留期限的投資者,均受「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計劃規則」)所規限,當中包括投資資產必須為「計劃規則」所列明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以及維持投資組合的規定等。投資者向入境處證明已完成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後,會獲准在香港逗留兩年,條件是他必須在整個期間內持續符合本計劃的規定。按相同條件和準則,投資者可獲准再延長逗留期限,每次為期兩年。如有關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以下,甚至完全虧損,他不須為了符合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格而補回差額。因此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主要是看申請人有否按「計劃規則」而投資,而不是看其按「計劃」投資後的資產市值。
為確保投資者獲准在香港逗留期間按計劃投資也沒有減少投資額,入境處會按照「計劃規則」內訂立的投資管理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定,詳細審視投資者有否違反投資承諾。如投資者所投資的項目不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之列,入境處會要求投資者提供資料以證明他/她已將指定的投資額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項目上。入境處在處理每一宗申請時均會按照「計劃規則」內「投資項目價值變更」的列明情況審理申請,亦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在特殊情況時,入境處會諮詢相關專業意見以助判斷情況。
完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