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對售賣犀牛角及其製品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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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香港,犀牛角及其製品(其形態可為酒杯、盒子、容器、髮夾等)的售賣,受到《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的規管,而香港藉該條例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據悉,根據第586章,在《公約》的條文開始適用於犀牛之前所取得的犀牛角(《公約》前犀牛角)的製品,須附有出口國發出的《公約》前證明書,才可在香港作商業貿易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古董收藏家普遍反對採用現時的鑑定年代方法(例如放射性碳十四定年法及基因測試),以斷定其珍貴文物所屬的年代,因該等方法涉及從文物取出小部分進行測試,(i)執法機關如何能準確斷定在市場出售的犀牛角製品所屬的年代,以確定有關製品確實是來自《公約》前的存貨,以及(ii)在關於涉嫌非法買賣犀牛角製品的法院聆訊中,至今有否接納專家(來自古董業及/或中國手工藝界)目測鑑定所得的證供;若有,該等個案中有多少宗的涉案人士被定罪;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如何能有效執行犀牛角製品非法貿易的禁令;
 
(二)鑑於當局定期以焚化方法銷毁所檢取的象牙和穿山甲鱗的標本,當局是否以相同方式銷毀所檢取的犀牛角標本;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日後會否這樣做;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及今年截至十月,在香港檢取的犀牛角標本數量,以及當中檢取的(i)整根犀牛角及(ii)犀牛角切塊的數量分別為何;
 
(四)截至二○一七年底,香港共有多少人持有《公約》前犀牛角製品的《公約》前證明書;及
 
(五)截至二○一七年底,在香港登記作商業用途的《公約》前犀牛角製品的總數量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於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開始規管犀牛和其產品的國際貿易。在此日期之前已獲得的犀牛角稱為《公約》前犀牛角,獲《公約》豁免,可按照許可證制度進行國際貿易。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進口《公約》前犀牛角須領有先前出口地有關當局簽發的《公約》前證明書,證明該犀牛角是《公約》生效前獲得的,並須於犀牛角進入香港境內時通過獲授權人員查驗。

  管有《公約》前犀牛角,同樣須出示相關《公約》前證明書,證明該犀牛角是《公約》前獲得的。獲授權人員會查驗有關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以及核對《公約》前證明書上的資料與有關犀牛角是否相符。如有合理懷疑有人在違反《條例》下管有犀牛角,獲授權人員會檢取該犀牛角作進一步調查,需要時亦會使用合適的科學方法(如放射性碳十四定年法及基因測試)以判斷犀牛角的合法性。
 
  至於在履行《條例》的檢控行動時,能否引用專家證人根據目測鑑定而對某犀牛角工藝品作出的評估,作為證供向法庭舉證該犀牛角的疑似真實年份,現時未有先例可循。政府會評估個別案件及徵詢法律意見,再作出最適合的安排。
 
(二)《公約》訂明,執法當局可將在行動中沒收的瀕危物種標本,貯存以作科學、教育、執法及鑑定用途。如這些處置辦法不可行,《公約》亦容許銷毀有關標本。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嚴格遵守《公約》訂明的原則,處置已沒收的犀牛角以及其他瀕危物種標本。過去十年漁護署一直把庫存的犀牛角捐贈作科學、教育、執法及鑑定用途,並沒有需要銷毀已沒收的犀牛角。
 
(三)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八年首十個月期間,漁護署共檢獲約202公斤犀牛角,當中包括76隻原隻犀牛角。

(四)《公約》前證明書是由先前出口地有關當局按每一批貨運而簽發的,可涵蓋多於一件標本。進口商持有相關《公約》前證明書,或買家持有先前進口商的相關《公約》前證明書及有關交易單據,均可管有《公約》前犀牛角,而無需向漁護署登記,因此漁護署並無相關的統計數字。

(五)如管有的犀牛角有相關《公約》前證明書證明其為《公約》前獲得,無論是否作商業用途,均不需向漁護署登記,因此漁護署並無相關的統計數字。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