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仔兩小菜館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相關規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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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香港仔的「田苑珍姐美食餐廳」及「華記」小菜館分別因未有遵從法定通知減少煮食油煙及違規安裝煮食爐具和排煙管道,今日(十二月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合共被判罰款15,000元。

  環保署執法人員去年十月巡查時,發現「田苑珍姐美食餐廳」沒有安裝適當的煮食油煙控制設備,遂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出法定通知,要求該食肆於限期內安裝有效的設備以減少排放煮食油煙。有關食肆在限期屆滿後仍繼續排放可見的煮食油煙,環保署遂向食肆作出檢控。

  另外,署方今年五月審批「華記」申請安裝煮食爐具時,發現其煮食爐具的氣體燃料總耗用量超逾法定規限,並且未獲環保署批准已安裝爐具,而其排煙口位置亦欠佳,影響附近居民。環保署經蒐證後按《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檢控涉案的小菜館。環保署現時仍在跟進上述兩宗個案,着力督促兩間食肆改善。

  發言人提醒飲食業界經營者,必須為食物業處所廚房妥善設計及安裝合適和有效的空氣污染控制設備,以免構成空氣污染滋擾。此外,食肆負責人如安裝或更改火爐、烘爐、煙囱或煙道,而有關設備的氣體燃料總耗用量超逾每小時1,150兆焦耳的法定規限,必須依法向環保署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才可進行相關的安裝或改裝工程。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飲食業經營者在收到法定通知後必須遵從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煮食油煙的排放。違者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十萬元。違反《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最高可被處罰款五萬元;如持續違例,可另處每天罰款五百元。



2018年12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