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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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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光水電渠務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勞工處處長發出「致命個案補償評估證明書」(證明書)後,沒有依時支付補償,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今日(十二月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合共六萬元。

  一名水喉技工於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工作期間從木梯跌下墮地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延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其僱主沒有在《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指定期間,向死者的合資格家庭成員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第6D(1)條規定,僱主須在證明書發出日期後,不早於第42天但不遲於第49天內支付補償。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