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出《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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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七日)發出《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守則》),以訂立通常預期出資第三者在進行與第三者資助仲裁相關的活動時須遵從的常規和標準。

  今日亦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二○一九年二月一日為《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第3條的相關條文的實施日期。該條關乎《仲裁條例》新訂第10A部第3及5分部(《仲裁條例》新訂條文)。

  律政司發言人說:「《仲裁條例》新訂條文實施後,將釐清第三者在香港資助仲裁不受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所禁止,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吸引力將有所提升。與此同時,《守則》可幫助訂立第三者資助仲裁的最低標準,並為出資第三者提供保障。」

  《修訂條例》在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獲立法會通過,以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一六年十月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內的建議及調解督導委員會的意見。

  《修訂條例》在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刊憲後實施,但第3條(限於在該條關乎《仲裁條例》新訂條文的範圍內)及第4條(限於在該條關乎《調解條例》新訂第7A(c)及(d)條(《調解條例》新訂條文)的範圍內)除外。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律政司按照《仲裁條例》第98R條的規定,就《第三者資助仲裁及調解實務守則》的擬稿(《實務守則》擬稿)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在充分考慮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後,律政司司長以《仲裁條例》第98X(2)獲委任為獲授權機構的身分,決定發出《守則》,並決定使《仲裁條例》新訂條文生效。

  《調解條例》新訂條文將押後至調解督導委員會在進一步審議未來路向後生效。儘管如此,律政司會繼續諮詢調解業界及相關持份者,以期解決有關第三者資助調解的若干問題,使《調解條例》新訂條文及相應配合所必需的實務守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實施。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