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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更新商船安全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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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在《商船(安全)條例》下制訂兩條新規例及修訂七條現有規例,以實施國際海事組織有關船舶建造及檢驗和防火安全的最新規定。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七日)說:「兩條新規例:《商船(安全)(構造及檢驗)規例》和《商船(安全)(消防裝置及防火)規例》,及對現有規例的修訂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相關規定納入本地法例。」

  船舶建造及檢驗的新規定主要包括對使用低閃點燃料船舶的規管、油船和散貨船的特定建造要求,以及遠洋船舶在船上和岸上保存建造圖則的規定。

  防火安全方面的新規定包括遠洋船舶必須配備緊急脫險呼吸裝置,供船員在發生火災時使用、船上的深油烹調設備必須配置滅火系統、以及運載使用氣體燃料汽車的船舶須配備氣體探測器。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和海事處船舶諮詢委員會。

  立法及修訂建議今日刊憲,十二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