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就改革公開資料制度諮詢公眾意見(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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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現正就公眾索取政府所持資料的現行制度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認為需要的話,則採用何種改革方案為佳,邀請公眾提出意見。

  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主席高浩文資深大律師於今日(十二月六日)舉行的記者會上發表諮詢文件,並表示小組委員會的初步看法是,雖然現行的《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有效及符合成本效益,但亦應該通過立法實施具有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

  現時,公開政府所持資料乃按照《守則》所載的行政安排進行,而《守則》由一九九五年起開始運作。

  為了決定建議中公開資料機制的主要特點,小組委員會研究過有關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作業方法,發現公眾獲取更多公共機構資料的需要,應該與其他種類的權利取得平衡,該等權利包括私隱權、資料保障權及第三者權利。

  高浩文說:「建議中的法定機制會把獲豁免資料分為絶對豁免和有限制豁免,跟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一樣。」

  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初步建議把以下各類資料列作絶對豁免:
 
  • 申請人可以其他方式索取的資料
  • 法庭檔案
  • 立法會特權
  • 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
  • 禁止披露
  • 防務及保安
  • 政府間事務
  • 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
  • 執法、法律及相關程序
  • 法律專業保密權
  • 行政會議的議事程序
  • 個人私隱

  至於有限制豁免方面,公共機構須權衡作出及不作出披露的公眾利益。小組委員會初步建議把以下各類資料列作有限制豁免:
 
  • 對環境的損害
  • 經濟的管理
  • 公共服務的管理和執行,以及審計職能
  • 內部討論及意見
  • 公務人員的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
  • 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
  • 研究、統計和分析
  • 商務
  • 過早要求索取資料
  • 頒授勳銜
  • 健康及安全

  此外,小組委員會初步建議擬議的制度應設有若干覆核及上訴階段。第一階段是內部覆核相關決定,而最好由另一名人員或較高職級的人員進行。第二階段是由申訴專員公署覆核相關決定。申請人如不滿申訴專員的決定,可在第三階段向法院提出上訴。

  建議中包括一項擬議的更改或删除檔案以阻止披露罪行。高浩文說:「在有人向公共機構提出索取資料要求後,更改、刪除、銷毀或隱藏檔案,意圖阻止披露檔案或資料,應訂為罪行。然而,在公共機構未有履行其責任的情況,並不賦予任何人循民事法律程序提起訴訟的權利。」

  高浩文表示,諮詢文件中的初步看法旨在促進討論,不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

  所有意見請於二○一九年三月五日或之前以郵遞(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傳真(3918 4096)或電郵(hklrc@hkreform.gov.hk)送達法改會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秘書。

  公眾人士可於法改會的網站閱覽諮詢文件內容及摘要,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亦可按上述地址往法改會秘書處索取文本。



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