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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立法保護揭弊者」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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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立法保護揭弊者」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譚文豪議員的原議案促請政府立法保護揭弊者,而其中一個立法範疇是提供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保障揭弊者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或自由免受威脅。

  傷害他人身體是嚴重的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普通襲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害他人等,均屬於刑事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的刑罰是監禁一年甚至終身監禁。此外,涉及兇殺的罪行,包括意圖謀殺而傷害他人、誤殺、串謀或唆使他人謀殺,以及謀殺,可判處終身監禁。
 
  特區政府致力保障市民的安全,不論該市民是因為揭弊還是其他原因而人身安全遭受到威脅。任何人如果遭到滋擾或刑事恐嚇等罪行而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應該第一時間向警方作出舉報。警方會根據情況作出調查和適當跟進,並且會以有關人士的安全為首要考慮。視乎情況及證據,警方會採取適當行動及措施,包括拘捕或起訴涉案人士。
 
  譚議員的原議案提到若非揭弊者揭露組織内危害公衆利益的行為,公衆或傳媒往往難以查證有關事件。在刑事調查中,揭弊者是執法機關重要的證人,為執法機關提供重要的線索,甚至是破案的關鍵。由於揭弊者作為證人,為刑事調查和檢控程序提供重要的證據,政府會採取一切可行及必要措施,為證人提供保護。
 
  剛才譚文豪議員的動議發言,有關保護證人人身安全受威脅的情況,錯誤了解現有的有關法律。剛才他說保護人身安全受威脅的證人只限於毒品、恐怖主義或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之下的罪行,這個理解是錯誤的。現時的法律保障提供任何罪行資料予公職人員而受人身安全威脅的證人,因此這個保障不限於某一條例之下的罪行。

  《證人保護條例》(第564章)中的第3條說明,政府當局設立保護證人計劃,並在此計畫下因擔任證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脅的證人安排,或提供保護及其他協助。這是《證人保護條例》的第3條。而甚麼是「證人」,在相關法例的第2條也清楚說明,「證人」是指已就某項罪行向公職人員作出陳述或提供其他協助的人;「某項罪行」就是只要它是一項罪行。另外,「證人」亦都是指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而可要求在「保護證人計劃」下接受保護或其他協助的人,或因為剛才所說的人有關係或聯繫而可要求在「保護證人計劃」之下接受保護或其他協助的人。
 
  現時的《證人保護條例》(第564章)為執法機關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提供法律依據。根據《證人保護條例》,警方和廉政公署設有「保護證人計劃」,為因擔任證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脅的證人安排或提供保護以及協助。「保護證人計劃」有助鼓勵證人挺身作證,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並且免卻證人遭受報復的憂慮。
 
  《證人保護條例》現時已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框架,為刑事案件的證人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涉及揭弊者或其家屬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已經有充分的法律條文予以充足的保障。我會在聆聽各位議員發表意見之後,再作回應。
 
  多謝主席。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