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就「立法保護揭弊者」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徐英偉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立法保護揭弊者」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再次感謝譚文豪議員提出今日這個議案和三位議員,包括毛孟靜議員、梁繼昌議員和陳克勤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多位議員的發言。
 
  目前,《僱傭條例》基於僱員的某些情況或行為,限制僱主作出解僱。僱主如在這些情況或行為下解僱有關的僱員,屬違反法例。這些受特定保障的情況包括僱員懷孕、正在放取有薪病假,和因工受傷但工傷個案未完結。除這三項以外,僱主亦不可因僱員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活動;或因僱員於指定的勞工法例執行時,在有關的法律程序同意作供,或就有關事宜向公職人員提供資料,現時的勞工法例已為僱員提供充份的僱傭保障。
 
  所有《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都可根據其僱傭情況,享有條例下的相關保障,例如獲依時支付工資、享有休息日、享有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及其薪酬、禁止非法扣薪、停工的限制、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追討「不合理解僱」、「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及「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補償的權利等。
 
  如僱主未有根據《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給予僱員應有的權益,僱員可以向僱主提出民事申索。同時,僱主亦有機會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而遭受刑事檢控。此外,僱員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有權申索僱傭保障的補償,包括要求判給強制復職;或終止僱傭金及最高金額為15萬元的補償金。
 
  揭弊行為不一定與勞工法例下為僱員所提供的種種保障有關。在揭弊者所揭之「弊」,亦未必一定與其僱主有直接關係。在這情況下,褫奪僱主在其僱傭合約下可合法合理行使之權利,並不恰當。
 
  任何針對僱主,為僱員提供僱傭保障的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機制,以釐清事實並能作出舉證。如揭弊行為是未經查證或具爭議性的,一方面將令僱主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亦會令一些人以揭弊或公眾利益為名濫用保障機制,從中獲取個人利益,或達到個人目的。
 
  從剛才的辯論,未能看到一個清晰無爭拗的揭弊行為的定義。目前社會上亦沒有任何機制,可判斷所披露的資料是否屬實或與公眾利益有關。因此必須先為揭弊行為訂立清晰的定義,繼而制定有效的機制審視該行為是否屬符合資格的揭弊行為。假如沒有以上的條件,而動輒禁止僱主向任何聲稱曾揭弊的僱員行使《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的權利,將引致一些人士可藉詞揭弊捏造事實而免受制裁,既失去保障原意,破壞勞資關係,亦傷害了工作場所中同事與同事之間的合作和信任。相信這個不是大家所樂見的。
 
  如僱員認為遭僱主剝削其根據《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下的權益,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及提出申索。如僱主涉嫌違反《僱傭條例》,勞工處會進行調查及在有充足證據下檢控違例僱主。
 
  至於議員所建議揭弊者所需的保護措施,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及跨越不同的政策範疇,影響深遠,必須通盤考慮。《僱傭條例》亦並非針對保護揭弊者而設的合適法例,就僱員在僱傭的範疇下向執法人員提供資料,甚或至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證供,現時的勞工法例已提供足夠保障。所以,我懇請議員否決有關議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