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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長者護養院按每名住客計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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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全港有45間已註冊的長者護養院。《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把長者護養院納入《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及其規例規管。在本會於上月十五日審議《條例草案》的委員會階段,政府動議修正案以刪去一項條文。該條文旨在訂明長者護養院按每名住客計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人均面積)為6.5平方米。該項修正案及經修正的《條例草案》其後獲通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45間長者護養院每間的下述資料:(i)淨作業樓面面積、(ii)宿位數目及(iii)人均面積;
 
(二)鑑於現時法例沒有訂明長者護養院的最低人均面積,政府有何措施確保長者護養院的人均面積不會低於6.5平方米;
 
(三)會否就長者護養院的最低人均面積及其他事宜向營運者發出實務守則;若會,有關工作的時間表為何;及
 
(四)過去十年每年(i)長者護養院及(ii)其內長者宿位的新增數目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現時有45間長者護養院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註冊。在該些長者護養院當中,有部分護養院同時根據《安老院條例》(第459章)註冊。上述45間長者護養院的名單,和它們根據第165章註冊的床位數目載於附件A。
 
(二)及(三)政府會因應現行《私家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實務守則》的要求,在《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有關護養院條文實施後,將有關護養院的規管標準適當地納入現有的《安老院實務守則》。
 
(四)過去十年,每年根據第165章註冊的長者護養院數目,以及其內根據第165章註冊的床位數目載於附件B。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