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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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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擬設立法定拒收來電登記冊以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並計劃在本屆立法會向本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訂立擬議法例能否杜絕(i)冒充來自合法金融機構的促銷電話,以及(ii)來自境外的促銷電話;如有研究而結果為不能,會否檢討是否仍有必要立法;

(二)擬議法例會否規定任何人或公司須逐一取得與其有業務往來的人士的事先同意,然後才可致電該等人士進行促銷;如會,有否評估此規定是否切實可行;

(三)會否在擬議法例中訂明促銷對象的事先同意可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取得;

(四)對於某人利用在社交場合從新相識的人獲得的名片上的聯絡資料致電對方,介紹產品或服務的做法,政府有否計劃把此做法納入擬議法例的規管範圍;
 
(五)鑑於某些行業有需要不時聯絡其客戶(例如提醒客戶為即將到期的服務合約續期),有否評估訂立擬議法例後會否窒礙這類正常商業活動;及

(六)有否評估訂立擬議法例後,香港的營商環境和中小企業日常營運有何變化;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近年,人對人促銷電話對不少市民大眾造成滋擾,加強規管這類電話的訴求愈來愈大。基於政府在二○一七年年中進行的公眾諮詢所收集的意見,以及二○一八年四月九日在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討論,我們建議設立法定拒收來電登記冊,讓不欲接收人對人促銷電話的電話用戶可藉登記其電話號碼,表明拒收該類電話。我們正擬定法例修訂框架的內容,並會諮詢相關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有關立法建議。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建議設立的法定拒收來電登記冊,旨在讓不欲接收人對人促銷電話的電話用戶可藉登記其電話號碼,表明拒收該類電話。

  涉及不良營商手法的促銷電話受《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監管。若情況涉及欺詐行為,亦有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亦有條文處理有關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我們在擬定法例修訂框架時,會參考相關法例,確保將來的監管機制能與其他法例互相配合。

  至於來自境外的人對人促銷電話,正如我們在本年四月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牽涉香港以外的個案會增加調查、搜證及檢控的難度。我們會在擬定法例修訂框架的階段,進一步研究執法上的細節。

(二)至(四)我們正擬定法例修訂框架的內容,包括擬設拒收來電登記冊運作的具體細節。以現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為例,就非應邀電子訊息規管而言,「同意」可以是明示或可合理地從行為推斷出的同意。我們會參考現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監管商業電子訊息的做法,例如如何構成同意、如何撤回同意等,確保擬議的法律條文能平衡市民期望和業界實際運作需要。

(五)以現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所規管的商業電子訊息為例,若有關人對人電話通訊不涉及「商業」的促銷目的(即在任何業務過程中或為促進任何業務而作出該條例所訂明的事宜,包括要約供應、宣傳或推廣貨品、服務、設施、土地或商業機會等;為貨品、服務、設施、土地的供應者或商業機會的提供者作宣傳或推廣等),或發出有關人對人促銷電話的人士或機構事先已獲取用戶的同意,理應不會觸犯擬議對人對人促銷電話的規管。因此我們認為建議不會影響促銷以外的商業活動。

  若條例獲得通過,我們會制訂合適指引,並進行宣傳教育,確保業界及市民了解條例下的要求,避免觸犯法例。

(六)我們理解設立拒收來電登記冊,有可能會增加業界的營運成本。但另一方面,市民要求盡早立法的訴求清晰,認為自行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機制成效不彰。因此,如上文所述,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會小心處理各項定義和細節,並交予立法會作審議和討論,盡量確保法例在滿足市民期望與減低業界合規成本之間取得平衡。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