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遊樂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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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有不少遊樂船隻的船東在出租該等船隻予顧客時,同時向他們提供水上電單車或充氣式香蕉船等水上遊樂設施。根據現行法例,水上電單車須領有相關牌照,但香蕉船等充氣式非機動船隻則無須領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規定在發生涉及水上電單車或香蕉船的意外後,提供該等設施的船東須主動及盡快向海事處通報;如有,詳情(包括通報機制和違規罰則)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遊樂船隻的船東如有意使用其船隻拖曳香蕉船等充氣式船隻,須以書面申請並獲海事處批准,船東不遵從此規定的罰則為何;及

(三)過去五年,每年海事處就涉及水上電單車或香蕉船的違例情況,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周浩鼎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現行的《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條例》)並無規定包括香蕉船在內的吹氣式非機動船隻須領有本地船隻運作牌照。但《條例》第57條規定,當任何本地船隻(包括水上電單車和拖曳香蕉船的遊樂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發生海上事故時,船東或船隻負責人須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以書面向海事處提交意外詳情,例如涉事船隻及船長的基本資料、事故類型(撞船、觸碰、擱淺或機械損壞等)、事發地點、時間及經過、涉及事故的船隻數量及傷亡人數等。如船東或船隻負責人違反提交意外詳情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10,000元。

(二)如第IV類別船隻(即遊樂船隻)的船長在未獲海事處處長允許而使用其船隻用作拖曳香蕉船等充氣式船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5,000元。

(三)在二○一二至二○一七年間,海事處檢控了14宗第IV類別船隻的船東或船隻負責人沒有在海上事故發生後向海事處提交意外詳情,當中並沒有涉及水上電單車或香蕉船。另外,海事處在該五年期間亦檢控了五宗遊樂船隻非法用於拖曳用途。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