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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就二○一九鄉郊一般選舉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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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就二○一九鄉郊一般選舉事宜的查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作以下回覆: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香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相抵觸。

  「自決」或主張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特區政府知悉,二○一九鄉郊一般選舉的選舉主任已就候選人的提名作出決定。特區政府支持選舉主任依法就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選舉主任根據相關選舉法律有責任和權力作出該些決定。

  就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

  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鄉郊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2018年12月2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9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