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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廢除《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印度共和國)令》及《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芬蘭共和國)令》議員議案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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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廢除《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印度共和國)令》及《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芬蘭共和國)令》議員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剛才議員的意見,我現在一併回應。
 
  香港目前已經簽訂了40份全面性協定,包括與印度和芬蘭簽訂的全面性協定。如果我們採納涂謹申議員的意見,廢除這兩份全面性協定,我們便沒有機會達到在未來數年把協定數目增加至50份的目標,以促進香港與其他地方的經貿往來。一直以來,香港謹慎處理全面性協定下的資料交換,以保障市民的私隱和資料的保密性。
 
  容許將根據全面性協定交換所得的稅務資料用作有限度非稅務用途,是國際稅務合作的現行要求,並非香港主動或單方面提出的。香港作為一個開放的經濟體,有需要與國際社會接軌,而非自行開發本地機制而摒棄國際慣例,否則將嚴重影響、甚至妨礙香港拓展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和加強對外經貿聯繫的工作。
 
  我們聽到涂謹申議員對相關程序和機制的關注。稅務局一直以來嚴格「把關」,確保全面性協定下的資料交換要求必須首先為稅務目的而提出,任何純粹以非稅務用途為理由提出的資料請求均會被拒絕。稅務局日後亦同樣會按照嚴謹的機制,處理協定夥伴提出進一步使用交換所得的稅務資料作非稅務用途的申請。我想再次強調,基於香港法例的要求,全面性協定下交換的稅務資料只能用作有限的非稅務用途,即追討因販毒、有組織及嚴重罪行及恐怖主義而產生的得益這三方面。我相信這安排使香港既可履行國際稅務合作責任,又能充分保障市民私隱,是合理、可行和適當的做法。
 
  剛才涂謹申議員和幾位議員對程序上會否出現濫用的情況表示關注。我在第一次發言時已提到,所索取的資料如超出香港法律允許的範圍,香港稅務局不會批准有關要求。稅務局局長在處理協定夥伴將稅務資料用作非稅務用途的請求時,必定會諮詢律政司的意見。這做法已詳細載列於稅務局的部門指引。稅務局亦已確認,在處理有關請求時會遵守指引。
 
  議員亦提出有沒有「把關」、即有否監察夥伴如何使用這些資料的問題。我們並沒有域外權力監察夥伴如何使用資料,但簽訂協定的精神,是假設夥伴會遵守協議的條款和使用方法。我想強調,如果香港認為請求方未能遵從資料交換條文中有關交換所得資料需予以保密的規定,香港可中止提供資料交換條文下的協助,直至請求方保證會切實遵從該等規定為止。而在極端情況下,香港可以中止有關的全面性協定,並向經合經織(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報告有關個案。
 
  涂謹申議員亦對《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下的相互法律協助安排,與全面性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安排之間的關係,提出了一些意見。在小組委員會討論期間,政府包括律政司的同事已清楚解釋,相互法律協助安排與全面性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安排是兩個獨立分開的制度,而相互法律協助安排現時亦沒有法理基礎處理稅務局擁有的資料。因此稅務局沒有基礎要求印度和芬蘭透過全面性協定以外的其他渠道,提出把從香港取得的稅務資料作非稅務用途的請求。至於議員發言時建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便交換這方面的資料,我們會把議員就該條例和其他相關法例表達的意見,轉交相關政策局和部門考慮。
 
  主席,我們今次提交立法會審議的命令,旨在落實香港分別與印度及芬蘭簽訂的全面性協定。這兩份全面性協定符合國際普遍採用的稅務合作安排,也會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我們懇請議員反對涂謹申議員的兩項決議案,讓全面性協定早日落實。
 
  多謝主席。
 
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