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轄權限及收費表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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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實施下列有關區域法院和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民事司法管轄權限及於審裁處提交申索書收費表的調整:
 
區域法院及審裁處民事司法管轄權限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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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限 現時的限額 經修訂的限額
區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額 一百萬元 三百萬元
按土地的每年租金、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計算,區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限額 二十四萬元 三十二萬元
就不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 一百萬元 三百萬元
就全部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 三百萬元 七百萬元
審裁處的權限 五萬元 七萬五千元

於審裁處提交申索書收費表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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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的申索款額度 經修訂的申索款額度 費用(元)
申索款額不超過三千元 申索款額不超過五千元 20
申索款額超過三千元但不超過一萬七千元 申索款額超過五千元但不超過二萬五千元 40
申索款額超過一萬七千元但不超過三萬三千元 申索款額超過二萬五千元但不超過五萬元 70
申索款額超過三萬三千元但不超過五萬元 申索款額超過五萬元但不超過七萬五千元 120



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