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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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張華峰議員和各位委員、法案委員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在此,我亦感謝曾經向法案委員會表達寶貴意見的團體及人士。

  我們在今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後,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兩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條文。我們在考慮了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收到的意見及仔細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後,提交了一些修正案,以便釐清相關條文的涵義,或作出一些技術性修訂。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關於政策目的,正如我動議二讀辯論時表示,《條例草案》修訂在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的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新《條例》)。新《條例》自實施以來,為在香港註冊成立和營運的公司提供現代化的法律框架,並引入多項簡化法定程序、減低公司遵規成本和照顧中小型企業(中小企)需要的措施。是次修例旨在反映新《條例》實施後的發展情況,釐清政策原意及刪除不清晰和不一致之處;並且進一步放寬新《條例》中的一些要求,給予中小企遵規時更大彈性,讓他們在香港營商更為方便。

  是次修例建議主要屬技術性質的修訂,概括來說可以分為兩大類別:

(一)為反映新條例實施後的新發展而作出的修訂

  第一類別建議的修訂是為反映新《條例》實施後的新發展。這個類別可以分為兩方面,第一是擴大現時簡明財務報表的涵蓋範圍,讓另外兩類法團集團的控權公司也可受惠於擬備財務報表豁免措施;第二是因應香港會計準則的新發展而更新新《條例》中與會計相關的條文。

  就擴大現時簡明財務報表的涵蓋範圍方面,為給予符合規模準則的中小企更大彈性,我們建議讓另外兩類法團集團的控權公司也可受惠於擬備財務報表豁免措施。該兩類法團集團分別為:

(i)包含小型或合資格私人公司,也包含小型擔保公司的法團集團(混合集團)的控權公司,但前提是控權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屬公司都必須符合規模準則;以及

(ii)由小型私人公司、合資格私人公司,或小型擔保公司組成的法團集團,或上文(i)段所述的混合集團,並擁有屬非香港公司的附屬公司的控權公司,但同樣地控權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屬公司,包括屬非香港公司的附屬公司,都必須符合規模準則。

  我們留意到法案委員會內有部分委員對有關豁免的規模準則表示關注,並提出可否考慮通脹及資本成本等因素,調整有關符合豁免要求的規模準則。我們想指出,是次《條例草案》旨在擴大財務報告豁免措施涵蓋的範圍,而不是修訂規模準則。然而,我們會持續檢討新《條例》的實施情況,包括有關的規模準則。

  而剛才提到另一項屬於反映新《條例》實施後的新發展而作出的修訂,是因應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新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報告準則》)所作出的修訂。《報告準則》修訂了有關「控權公司」及「母企業」的定義,因此我們提出相關的建議修訂,以反映最新的會計準則,避免新《條例》與《報告準則》中對「母企業」和「附屬企業」的定義出現不一致的地方。

(二)為釐清政策原意或刪除不清晰或不一致之處的修訂

  第二類別的修訂,是為釐清政策原意或刪除不清晰或不一致之處,以助合規。當中主要建議包括:第一,令非香港公司和本地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稱方面的規定一致;第二,劃一財務報表相關罪行的罰則水平;以及第三,精簡和釐清技術性的條文。

  首先,新《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已經詳細規定本地公司須展示公司名稱,例如公司必須把公司名稱放置於讓訪客容易看見的位置,但沒有就非香港公司作出相應詳細規定。我們建議賦權財政司司長,就非香港公司須展示公司名稱,和披露公司是否屬有限公司及相關罪行訂立規例,以使非香港公司和本地公司在關乎展示名稱方面的規定一致。

  第二,現時《公司(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規例》(第622章,附屬法例F)就經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的一項相關罪行所訂的罰則水平,是低於新條例就原財務報表相關罪行所訂的罰則水平。有見及此,正如我在《條例草案》二讀時提到,政府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審議有關附屬法例時已承諾會檢討和刪除相關罰則水平不一致的情況。因此我們現在建議修訂有關條文,劃一相關罪行經定罪後的罰則水平。

  第三,就精簡和釐清條文以助合規方面,我們提出一系列的建議修訂,尤其在財務匯報方面,我們建議修訂一些技術性質的會計及匯報條文,包括讓屬全資附屬公司的控權公司可選擇擬備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放寬有關控權公司須在董事報告載列其附屬企業的董事姓名的規定。這項修訂是考慮到大型企業集團的合規負擔,讓控權公司可選擇在其網站提供有關資料,或在其註冊辦事處備存有關名冊以供其成員查閱。

  我們留意到法案委員會內有部分委員認為只在授權公司網站或註冊辦事處備存有關名冊可能不利便公眾查閱。我們想指出,公司註冊處登記冊已載列所有公司的資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姓名,讓公眾能夠查閱。因此,我們認為這項修訂可在提高企業透明度、保障公司成員的利益及降低合規成本之間取得平衡。

  除了以上提及的建議修訂,其他修訂屬文本修訂和技術性質,大部分修訂的目的,是要刪除不清晰之處或確保新條例不同條文的用語一致。

  整體而言,《條例草案》精簡了新《條例》的條文,放寬了當中一些要求,特別是給予中小企在遵規方面更大彈性,包括讓更多中小企受惠於財務報表豁免措施、提供選項予控權公司、以及精簡有關註冊方面的重複規定。正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承諾,公司註冊處將會加強宣傳工作,務求加深公司,特別是中小企,以及相關持份者對擬議修訂的了解。宣傳措施會包括派發宣傳單張、設立熱線解答查詢、為持份者安排研討會等。

  主席,《條例草案》中建議的法例修訂將可使新《條例》進一步符合現行的會計準則和減低遵規成本,有助提升香港作為營商地的競爭力,以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我們已就有關修例建議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相關持份者,包括專業團體和商會等,以及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他們大致支持建議。

  主席,關於李慧琼議員剛才提到《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我們已經在文本中訂明是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實施,這是考慮到公司註冊處需要做一些準備功夫和宣傳工作,為實施《條例草案》作準備。因此,我們沒有空間將生效日期提前。

  我懇請議員支持及予以通過《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修正案。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