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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向非法社團及其成員提供法律服務及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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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區諾軒議員的提問及署理政務司司長黃錦星的答覆:
 
問題:
 
  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作出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任何社團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下稱被禁社團)。被禁社團及其幹事或成員,可就該‍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亦可就上訴結果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社團條例》第20(1)條訂明,任何人向非法社團給予援助,即屬犯罪,政府有否評估法律執業者向‍被‍禁‍社團或其幹事或成員,就其提出的上訴或司‍法‍覆‍核提供法律服務,會否觸犯該條文;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有否評估該條文是否與《基本法》第35‍條有衝突,而第35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法‍律諮詢、選擇律師在法庭上為其代理等權利;及

(二)法律援助署接獲就被禁社團的司法覆核案件而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時,會否考慮「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以外的因素;有否評估法律援助署署長就該類案件批出法律援助會否觸犯《社團條例》第20(1)條?
 
答覆:
 
主席:
 
  保安局局長於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根據《社團條例》第8(2)條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有關決定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有關社團於十月二十四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由於上訴的程序正在進行,特區政府不會就此個案作進一步評論。我接下來會就一般性問題作出回應,而有關的答覆也不應被視為對個別個案的回應。
 
  就議員的各項問題,我的綜合回覆如下。
 
(一)《社團條例》第20(1)條訂明,「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
 
  議員的問題牽涉如果律師就法定的上訴程序或司法覆核向非法社團提供法律服務,會否被視作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給予援助,從而觸犯《社團條例》。
 
  《基本法》第35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也訂明,「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當一個社團被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作出的命令成為非法社團,可根據同一條例的第8(7)條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第8(7)條提供的是一個法定的上訴途徑。另外,有關社團亦有權利尋求司法覆核。有關社團在上訴或司法覆核的過程中尋求法律意見或法律代表,原則上與《社團條例》第20(1)條所訂明的並無衝突。
 
  再者,《基本法》第6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的檢控人員一直恪守《基本法》的憲制責任,以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方式處理所有檢控工作。若然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包括《社團條例》下的刑事罪行,執法機關會對案件展開調查及將所得的證據和資料送交律政司。律政司會按已發生的行為和案情、根據適用的法例、《檢控守則》和證據,考慮是否提出刑事檢控。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必須依據《檢控守則》的指引行事。基本原則是,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且符合公眾利益,否則不應展開或繼續進行檢控。律政司在行使其職責的過程中,也會確保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下所保障的各項權利。
 
  至於個別情況是否觸犯法例,由於每宗個案牽涉情況不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二)法律援助(法援)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法援條例》)(第91章)訂明的條件,並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不論居住地或國籍,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
 
  現時,凡本身財務資源不超過307,130元的人士,在經濟上均符合資格根據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申請法援。普通計劃適用於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審判程序、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進行的民事和刑事法律程序。財務資源超逾普通計劃的法定限額,但低於1,535,650元的人士可根據以自負盈虧方式營運的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申請法援。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考慮案件的背景、現有證據和適用於該案件的法律原則,以決定應否批出法援。法援署在評估案情時,必須研究該案件是否有合理理據或所涉及的法律觀點足以讓法援署信納宜於批給法援,然後才發出法援證書。法援署處理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而採用的案情審查準則,與處理其他民事法援申請所採用的準則相同,即根據《法援條例》第10(3)條,法援只會批予那些能夠證明本身案件有合理理由進行司法覆核法律程序的申請人。
 
  根據《法援條例》第26條,倘法援申請被拒,申請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至於議員問及有否評估法律援助署署長就被禁社團的司法覆核案件而提出的申請批出法援會否觸犯《社團條例》第20(1)條,我們不會回應假設性問題。
 
  多謝主席。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