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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規管售賣隱形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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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只有指明類別的註冊醫護專業人員才可配處、裝配或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包括隱形鏡片),但法例並無限制非註冊醫護專業人員的人士售賣隱形鏡片。早前有視光師組織派員進行試買行動後發現,部分店鋪在沒有(i)為顧客進行視力檢查及(ii)要求顧客出示隱形鏡片處方下,向顧客售賣隱形鏡片,亦有並非註冊視光師的店員為顧客進行視力檢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有否向非註冊醫護專業人員的人士就其在實體店或網上配處及售賣矯視性隱形鏡片提出檢控;若有,個案的宗數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五年,香港海關(i)主動及(ii)在接獲投訴後,就隱形鏡片懷疑不符合《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的規定進行調查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引用該條例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
 
(三)鑑於政府於本年一月回答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草擬中旨在規管醫療儀器的法例,會涵蓋非矯視性隱形鏡片的產品安全及品質事宜,法例草擬工作的進展為何;及
 
(四)會否參考英國政府的做法,立法禁止非註冊醫護專業人員的人士售賣矯視性及非矯視性的隱形鏡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國麟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回應如下:
 
(一)視光師管理委員會隸屬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是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第5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視光師註冊,以及專業操守與行為規管事宜。現時,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按照《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F章)處理有關視光師的投訴事宜。
 
  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21條及《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6條,只有於註冊名冊第I部分、第II部分及部分第IV部分的註冊視光師,或根據《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附表4豁免受上述條例規限的人士,例如正執業的註冊醫生,才可配處、裝配或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包括矯視性隱形鏡片)。任何人如未獲註冊或未獲豁免註冊而從事視光師專業,或僱用非註冊人士或非獲豁免註冊人士從事視光師專業,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市民若懷疑有人違反上述條例,可向警方舉報。過去五年,輔助醫療業管理局以及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未曾接獲警方要求就非註冊專業人員從事驗配及供應矯視性隱形眼鏡的個案提供專業意見。
 
(二)過去五年,香港海關(海關)按《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就六宗有關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投訴進行調查。經調查後由於並没有發現違規情況,因此海關未有引用該條例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
 
(三)及(四)政府現正就規管醫療儀器草擬法例,涵蓋醫療儀器「推出市面前的管制」及「推出市面後的管制」,確保醫療儀器符合有關安全、品質、性能和效能等規定後方可推出市面,以及對有問題或不安全的醫療儀器迅速施加管制措施。雖然非矯視性隱形眼鏡(例如只作裝飾用的隱形眼鏡)並不屬於醫療儀器定義的範圍,但由於這類隱形眼鏡的使用方法,以及對人體帶來的潛在風險與符合醫療儀器定義的矯視性隱形眼鏡相若,政府會考慮將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納入規管範圍內。若按目前正在草擬的立法建議,隱形眼鏡(矯視性及非矯視性)屬中低或中高風險級別的一般醫療儀器,有關儀器及其授權代表均須在衞生署註冊,而儀器的製造商(如產品在本地製造)、進口商及分銷商亦須領有相關牌照,方可於本地市場供應有關儀器。有關醫療儀器的授權代表、持牌製造商、持牌進口商、持牌分銷商或供應商亦須按衞生署要求呈報和調查有關儀器的醫療事故,以及執行符合衞生署要求的補救措施。政府計劃在本立法年度提交《醫療儀器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目前,《輔助醫療業條例》並無限制非註冊醫護專業人員售賣隱形眼鏡。為加強有關正確使用隱形眼鏡的公眾教育,衞生署已製作有關使用隱形眼鏡(包括裝飾性的隱形眼鏡)的資料單張,包括「隱形眼鏡知多少」和「使用隱形眼鏡藥水小貼士」,以及「正確佩戴隱形眼鏡」資訊短片,並在衞生署網頁發布,而短片亦會定期在一些公眾地點播放。資料單張及短片內容包括提醒市民在使用隱形眼鏡時,必須嚴格遵從合資格註冊視光師或眼科醫生的指示,正確佩戴和護理鏡片。此外,衞生署亦會於節日期間(例如萬聖節、聖誕節及新年),透過電視及電台廣播,向公眾宣傳「正確佩戴隱形眼鏡」的信息。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