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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解放軍駐港部隊參與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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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下稱「《駐軍法》」)訂明,解放軍駐港部隊(下稱「駐港部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的地方事務,而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政府請求駐港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或救助災害。據報,駐港部隊一批穿着制服的人員上月應一個團體的邀請,前往一個郊野公園義務清理風暴襲港後遺下的塌樹斷枝。鑑於特區政府沒有要求駐港部隊協助,有市民質疑上述活動有否違反《駐軍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駐港部隊人員穿着制服在軍事設施及用地外執行義務工作的次數,以及有關活動的名稱及性質;
 
(二)會否促請駐港部隊人員執行義務工作時不要穿着制服,以免被誤會正在執勤;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採取措施防止政團邀請駐港部隊人員以執行義務工作為名、參與地區活動為實,以免駐港部隊被指支持個別政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部隊,透過防務工作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駐港部隊多年來,一直努力不懈進行各類防務演練,專注提升作戰水平,是保障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堅實後盾。此外,駐港部隊亦是香港社會的一員,在港愛港,視港為家。
 
  駐港部隊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駐軍法》和相關法例在特區履行職務,積極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回歸以來,駐港部隊紀律嚴明,守法循規,這些香港市民都是有目共睹。
 
  根據《基本法》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區的防務。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特區的地方事務。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港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特區的法律。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未啟動過《基本法》第14條。
 
  《駐軍法》屬《基本法》附件3列明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駐港部隊履行的職責,在《駐軍法》有詳細闡明。其中第5條,指駐港部隊的防務職責包括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特區安全;擔負防衞勤務;管理軍事設施;以及承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駐軍法》第16條列明駐港部隊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忠於祖國,履行職責,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香港的安全;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特區的法律,遵守軍隊的紀律;尊重特區政權機構,尊重特區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愛護特區的公共財產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財產;以及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駐軍法》的第9及第10條,分別註明駐港部隊不干預特區的地方事務,以及特區政府應當支持駐港部隊履行防務職責,保障駐港部隊和它的成員的合法權益。
 
  就問題提及在二○一八年十月的一項活動,特區政府早前已明確地公開指出,該活動是駐港部隊應邀參與的一項公益活動,目的為協助清理郊野公園範圍內由於颱風「山竹」而造成的塌樹、枯枝及垃圾。有關活動不涉及《基本法》第14條,不涉及特區政府請求駐港部隊協助救助災害。事實上,自颱風「山竹」襲港之後,不同團體和義工亦有在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安排下或在通知署方後到郊野公園協助清理工作。就該項公益活動,統籌方事前已通知漁護署。駐港部隊應邀參與公益活動,並無抵觸《基本法》、《駐軍法》或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基本法》、《駐軍法》及香港法例均無要求或限制駐港部隊須在取得特區政府批准、向特區政府通報或收到特區政府的邀請後,才可進行公益活動。
 
  回歸21年,駐港部隊參與過的公益活動不勝枚舉。特區政府沒有這些活動的詳細記錄,但據我們了解,駐港部隊自回歸以來多次組織軍營開放,並參與組織了多屆香港青少年軍事夏令營和大學生軍事生活體驗營。除在軍營內,駐港部隊亦不時在各區進行公益活動,包括應邀派出官兵參加植樹活動;應邀參與捐血活動;派員探訪安老院及幼兒院;以及應邀派出軍樂文藝隊伍為不同團體進行義務演出。
 
(二)駐港部隊人員何時需要或不需要穿着軍服,根據的政策或準則是甚麼,屬駐港部隊對所屬人員的管理行為,是防務事宜。駐港部隊一直遵照軍隊的內部條令,根據其職務和活動需要,決定人員的裝束。據我們了解,軍隊的內部條令對軍人穿着軍服外出提供了明確規定和依據。事實上,駐港部隊人員以往在軍營範圍以外進行公益活動,以及參加社會各界組織的重大節日、重要慶典或其他社會活動時,均經常穿着軍服。軍服是軍人身分的象徵,駐港部隊人員穿着軍服出席公眾場合,不僅可增強榮譽感和使命感,亦能令市民更加認識駐港部隊。他們的合法行為和公益服務,應獲得我們尊重和支持。
 
(三)《駐軍法》就駐港部隊的職責、義務和紀律等事項有嚴格規範。根據《駐軍法》第9條,駐港部隊不干預特區的地方事務。《駐軍法》第17條訂明,駐港部隊人員不得參與香港的政治組織、宗教組織和社會團體。《駐軍法》第18條亦訂明,駐港部隊人員不得從事與軍人職責不相稱的任何活動。駐港部隊自回歸以來,一直依法從嚴治軍,深得特區市民的尊重、信任和愛戴。特區政府對於駐港部隊多年來默默耕耘,對特區作出的貢獻表示由衷感謝。我們深信駐港部隊會繼續秉持其優良傳統,依法履行職責。

  多謝主席。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