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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對電競場地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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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政司司長在本年二月表示,政府會增撥資源支援電子競技(電競)產業發展。據悉,電競業對訓練空間和活動場地(統稱電競館)的需求殷切。有電競業人士指出,現時與電競館相關的法例包括《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他們認為,早於一九九三年制定的第435章的部分條文過時,而且用以規管電競館屬過分嚴苛,不利於電競產業發展。他們又指出,政府沒有特別為電競館制訂發牌制度,亦沒有釐清電競館須否領有根據上述條例發出的牌照,窒礙電競產業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分別接獲、批准和拒絕了多少宗遊戲機中心牌照的申請;
 
(二)會否參考規管互聯網中心(俗稱「網吧」)的經驗,制訂《電競場地經營者守則》供經營者自願遵守,然後逐步把電競館明文納入第435章的規管範圍;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關的政府部門會否就第435章的發牌事宜與電競業界加強溝通並進行公眾諮詢,研究制訂一套為電競館申請牌照的指引,以提升電競館的消防及結構安全水平,並減低其對鄰近居民的影響;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隨着科技進步和社會情況改變,當局會否全面檢討第435章及第172章,以及制定用以規管應用新興科技(例如虛擬實境裝置)的娛樂設施的條文(包括發牌條件)?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經諮詢民政事務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二○一五至二○一七年),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共接獲25宗遊戲機中心牌照申請。當中,11宗由申請人撤回、九宗獲批准、四宗被拒絕,另有一宗因申請人尚未完成所需改善工程而正在處理。
 
(二)及(三)電競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產業,其場地的營運模式和舉辦活動的形式林林總總,有別於以收費後提供電腦及相關設施供顧客使用互聯網為主要服務的互聯網中心。此外,電競場地的營運和舉辦的比賽活動亦涉及不同的牌照,以確保參與電競比賽和活動人士的安全。為了讓營運者更清楚有關牌照的範圍和規定(例如消防、結構安全、參與人數和衞生水平等要求),創新及科技局正聯同民政事務局和相關部門,制訂一套有關電競場地的指引,協助營運者了解和申領所需牌照,並計劃於二○一九年首季公布。在制定指引時,我們會諮詢相關持份者。
 
(四)《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旨在規管遊戲機中心,以確保該等中心妥善經營藉此保障顧客,以及盡量減少該等中心對附近居民所造成的影響。《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訂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公眾人士在人流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營運設置娛樂設施的場所是否需要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或《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申領有關牌照,需視乎多項因素而定,包括該設施的用途、有關活動的舉辦形式,以及場地的營運模式等。
 
  至於是否須為配合政府推動有關新興科技及產業發展的政策而修改上述條例所訂定有關公眾安全和秩序的規定,創新及科技局會與民政事務局保持溝通,並適時作出跟進。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