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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會同意合資格過渡性房屋屬臨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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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宣布,同意如經運輸及房屋局轄下專責小組(專責小組)統籌、在位於市區及新市鎮地區永久建築物,包括在「商業」、「綜合發展區」、「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以及「住宅」地帶內已整幢改裝的工業大廈,作為期不超過五年的過渡性房屋,可視為屬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內經常准許的臨時用途。

  城規會基於以下原因認同過渡性房屋屬臨時性質:(一)設立過渡性房屋的目的是提供臨時居所,以紓緩輪候公屋家庭和其他居住環境惡劣人士的生活困難。過渡性房屋的需求將在有更多合適的永久性房屋供應下逐漸消失;(二)專責小組會負責監察按照房屋政策提供的過渡性房屋,並確保過渡性房屋不會成為永久用途;(三)五年或以下的固定租期可註明於由地政總署批出的特別豁免書;以及(四)有關申請延長此規劃體制下的協定租期,將根據提交申請的時間作評估,在永久建築物內過渡性房屋的每次租期不可超過五年。此臨時用途仍須符合相關法例及規例。

  未經專責小組統籌的過渡性房屋,以及在永久建築物的其他臨時用途,除非城規會同意其臨時性質,一律繼續被視為永久用途。如欲擬議作臨時用途,可根據相關大綱圖的規定,透過規劃申請制度向城規會作出申請。

  根據市區及新市鎮地區大綱圖的《註釋》,任何土地或建築物的臨時用途(預料為期不超過五年)只要符合有關的法例、土地契約條款的規定,以及任何其他政府規定,便屬經常准許的用途,無須符合其大綱圖中有關地帶指定的用途或其《註釋》的規定(「五年規則」)。城規會於一九九○年同意,除非城規會接納該用途的臨時性質,「五年規則」不適用於永久建築物的臨時用途。

  為免產生疑問,根據鄉郊地區大綱圖《註釋》的規定,在鄉郊地區作為期三年或以下的過渡性房屋用途,必須取得城規會的許可,除非該用途在相關地帶的《註釋》內列明為准許的用途。
 
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