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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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署表示,《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運輸署發言人說,渡輪服務牌照是由運輸署署長按《渡輪服務條例》(《條例》)(第104章)第28條批出,讓持牌人經營渡輪服務。根據經修訂的《條例》第29條規定,不論是新批予或延續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長為五年,而總計的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則不得超過十年。
   
  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原來的三年延長至五年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和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的規劃及投資,從而改善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及提升服務質素。
   
  發言人補充,就申請延續現有牌照方面,持牌人於牌照有效期內可考慮是否申請較長的牌照年期。至於在經修訂的條例生效前(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提交的延續牌照申請,有關持牌人亦可考慮是否維持原申請的牌照年期或向運輸署申請修訂其申請為更長的牌照年期,惟總計的牌照年期(即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運輸署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申請。



2018年1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