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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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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以調整法律援助(法援)申請人的財務資格限額。我將於稍後動議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二項議案,以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
 
(一)基於財務資格限額年度檢討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7(a)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
 
  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法援條例)(第91章)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目前,根據法援條例第5條,任何人士若其可動用財務資源不超過302,000元,便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此限額亦適用於刑事法援。條例第5A條則訂明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為1,509,980元。
 
檢討財務資格限額
 
  根據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向立法會匯報,政府會每年檢討有關限額,以計及一般物價變動情況,並在兩年一度的檢討時,考慮律師私人接辦案件的訟費變動和其他相關因素。
 
  上次財務資格限額的調整於二○一八年二月實施,反映了在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六年七月期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百分之四的變動。在今次的檢討,我們建議將普通計劃和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分別上調百分之一點七,以反映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在二○一六年七月至二○一七年七月期間錄得的累積變動。
 
  這項議案建議將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302,000調高至307,130元,以及將輔助計劃的限額由1,509,980元調高至1,535,650元。
 
  我們已就是次檢討結果,知會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對財政的影響
 
  是次調整財務資格限額的建議,估計涉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每年約65萬元的額外經常開支。有關落實建議所涉及的額外開支和工作,將由署方的現有資源承擔。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經調整的財務資格限額將於刊憲後生效。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上調財務資格限額的議案。
 
(二)基於輔助計劃的檢討根據法援條例第7(b)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
 
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
 
  主席,接着下來我會就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發言。政府分別於二○一七年四月和二○一八年四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匯報了法援局就輔助計劃完成的檢討的建議和擬議的法例修訂。得到事務委員會的支持,我稍後提出的議案建議修訂法援條例,擴大輔助計劃的範圍,以涵蓋某幾類涉及金融中介人和關於衍生工具的金錢申索。
 
針對金融中介人所提出的申索
 
  輔助計劃現時涵蓋多個範疇,包括針對執業會計師的專業疏忽和投購個人保險產品時保險人或其中介人的疏忽所提出的申索。政府建議修訂法援條例,把針對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指的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或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牌照或獲註冊以進行上述幾類受規管活動的金融中介人的專業疏忽而提出的金錢申索,納入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內。
 
有關衍生工具的申索
 
  此外,有關衍生工具的申索方面,政府建議修訂法援條例,把有關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而涉及法律援助申請人因詐騙、欺騙或失實陳述,以致被誘使進行該等衍生工具、期貨或合約的交易,繼而提出金錢申索的民事法律程序,納入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內。目的是要使輔助計劃跟普通計劃在處理有關民事法律程序的手法一致。
 
  根據我提出的議案,上述兩類申索將被納入法援條例附表3的第1部內,該部分載述輔助計劃可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程序(包括其涵蓋範圍)。
 
法援局就輔助計劃再次進行檢討
 
  事務委員會委員除了表達對建議的支持,亦要求政府考慮進一步擴大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特別是向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出的申索,以及因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引致的申索。
 
  我們了解議員的關注,政府對各種可行方案持開放態度,以期循序漸進地擴大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我們已邀請法援局就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作出進一步研究,適時向政府提出建議。
 
修訂輔助計劃的最低申索額
 
  此外,政府會藉着是次修訂法例擴大輔助計劃涵蓋範圍的機會,一併調整輔助計劃的最低申索金額(現時為60,000元),以配合司法機構把小額錢債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調高至75,000元。我們亦會把法援條例的相關條文跟《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所指明的金錢限額掛鈎,免卻日後因司法管轄權限調整而須對法援條例作出相應修訂的需要。
 
建議對財政的影響
 
  我們預計擴大涵蓋範圍的建議不會對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構成重大影響,暫時無需再作注資。至於建議所涉及新申請對財政的影響,以及為處理和監察新申請而增加的工作量,則會由法援署的現有資源吸納。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將會對《法律援助規例》(第91章,附屬法例A)和《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 )規例》(第 91 章,附屬法例B)作出相應修訂,並為相關法例修訂指定生效日期,以期盡快擴大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
 
  主席,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上述兩項議案,多謝。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