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四題:探訪在囚人士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的答覆:
   
問題:
   
  本人留意到,懲教署近年更改了對本會議員公務探訪在囚人士的安排。過往,不論有否其他人(例如議員助理或在囚人士的法律顧問)陪同,議員均可在懲教人員不能聽到談話內容的情況下會見在囚人士;而現時,如議員探訪在囚人士時有人陪同,則懲教人員會把會面室的房門打開甚至列席探訪,並筆錄談話內容。在過去一年多,本人曾多次以書面向懲教署查詢安排有變的原因,但該署均以須徵詢律政司意見為由,至今未作出正式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公務探訪期間懲教人員列席及筆錄談話內容的安排自何時起實施;有關紀錄的用途和保存期為何,以及甚麼職級的人員負責檢視紀錄內容;
 
(二)懲教人員列席公務探訪的理據及法律依據,以及他們須遵從的指引為何;鑑於有議員反映各懲教院所處理公務探訪的安排不相同,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確保有關安排一致;及
 
(三)懲教署會否檢討公務探訪的安排,並恢復以往做法,即議員和陪同人士可在懲教人員不能聽到談話內容的情況下會見在囚人士,以保障在囚人士的私隱和得到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
  
答覆:
 
主席:
 
  懲教署一直致力為在囚人士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基於保安考慮及維持監獄紀律及秩序的需要,《監獄規則》(第234A章)就在囚人士與外界溝通訂明規範,懲教署有責任按法例或相關原則處理各種探訪。除法例訂明的探訪外,任何人未獲懲教署署長特別授權,不得探訪在囚人士。
 
  就議員的各項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基於助囚更生或便利進行法律程序等原因,懲教署容許在囚人士接受指定類別人士並且在合適的限制之下探訪。《監獄規則》訂明,在囚人士可接受包括親友、警務人員、法庭人員和法律顧問的探訪。相關規定如下:
 
(i)《監獄規則》第48條訂明,親友每月可以探訪在囚人士兩次,同一時間訪客不得超過三人,每次探訪只限30分鐘,而探訪時須有一名懲教署人員在場;
 
(ii)《監獄規則》第49條訂明,任何警務人員可以為進行認人手續或為查究經舉報或合理懷疑的罪行,探訪囚犯;
 
(iii)《監獄規則》第50條訂明,法庭人員如備有具法律效力手令或命令,以將令狀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送達獄中的人的手上,或須為達致該目的而獲准進入監獄;及
 
(iv)《監獄規則》第52(1)條訂明,作為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一方的在囚人士,其法律顧問須獲提供合理方便,以便在懲教署人員視線所及但不能聽聞的情況下,就該等法律程序與在囚人士會晤。
 
  親友探訪過程須錄影及錄音,並有懲教人員在場,主要是出於監獄保安考慮和防止罪案發生,例如防範在囚人士因情緒激動而做出自殘行為,或談話內容涉及違法事宜,例如越獄或擾亂監獄紀律及秩序等。如有需要,懲教人員有責任作出適當跟進。至於警務人員、法庭人員、法律顧問的探訪,可以在懲教人員視線所及但不能聽聞的情況下進行,而且沒有時間和次數限制。
 
  在法律顧問的探訪方面,懲教署與香港律師會就具體安排已有既定機制。法律顧問於會晤在囚人士之前,必須向署方提交由其所屬律師事務所簽發的有效文件,證明其代表該在囚人士,以及會晤是討論相關法律程序,符合《監獄規則》第52(1)條所述的情況。懲教署確定探訪目的後,會安排在懲教人員不能聽聞的情況下進行會面。
 
  《監獄規則》並沒有就立法會議員探訪在囚人士訂明特別安排。不過,懲教署署長在法例下有權酌情處理,讓在囚人士接受立法會議員探訪。一直以來,懲教署考慮到《監獄規則》第47C條規定,懲教人員不得閱讀在囚人士致予指明的人的信件──即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及廉政專員,或由指明的人發出的信件。因此,懲教署將這個處理指明的人信件這個原則,酌情延伸至指明的人(包括立法會議員)探訪在囚人士的安排上,並且為他們的公務探訪作出便利的行政安排,包括探訪不設時間及次數限制,以及探訪會在懲教人員不可聽聞的情況下在公務探訪室中進行。這些安排比一般親友探訪的安排較為寬鬆。指明的人如要探訪在囚人士,須事先向懲教署作出申請,確認其有確切需要執行公務。如獲批准,懲教署會發出書面通知,闡明有關批准是基於其指明的人身分並信納其有確切執行公務而作出的需要。
 
  不過,如果指明的人要帶同一名或多名同行人士一同進行探訪,指明的人須首先確認該些同行人士有在場陪同的需要,並由懲教署行使酌情權批准。如果獲批,由指明的人帶同同行人士的公務探訪仍可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並且在公務探訪室中進行。不過,由於同行人士並非指明的人,整個探訪需要在懲教人員的視聽範圍內進行。這些安排仍然比一般親友探訪的安排寬鬆。
   
  基於監獄保安和運作需要,凡需要在懲教人員的視聽範圍內進行的探訪,懲教人員可視乎情況和需要作出紀錄。現場懲教人員其後會向院所管方匯報,該紀錄亦會隨即被銷毀。 
 
(三)懲教署尊重在囚人士的私隱,但監獄的運作須受到第(一)及(二)部分所述法例施加的限制所規限,署方亦有需要維持監獄保安、紀律和秩序。懲教署會繼續以專業態度,根據香港法例及相關規則,在確保監獄的秩序和保安的同時,保障在囚人士的私隱和應有權益。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