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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網上訂餐平台的食物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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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今年七月,衞生防護中心公布有七名市民在進食來自某食肆的外賣食物後病倒。據報,涉事食物是一個網上訂餐平台在接獲顧客訂單後向該食肆購買,然後由顧客於指定時間內到該平台設於街頭的指定取餐點領取。有市民關注網上訂餐平台目前不受規管,難以確保食物在運送及等候領取期間保持在合適溫度和未受污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分別有多少個(i)沒有實體店舖而在網上售賣非預先包裝食物的經營者及(ii)網上訂餐平台;
 
(二)過去三年,政府接獲多少宗關於網上訂餐平台所售食物質素的投訴;
 
(三)鑑於目前食物製造廠如在網上出售受限制食物,必須申領相關許可證,而發證條件包括若干食物安全規定(例如食物必須來自合法來源及時刻保存於合適溫度,以及持證人須採取措施防止食物於運送途中交叉污染),政府有否計劃把該許可證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以涵蓋(i)網上訂餐平台及(ii)各類非預先包裝食物,以確保食物安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為藍本,規管網上訂餐平台的食物安全事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現時各網上訂餐平台的網站均刊載限制責任條款(例如不承擔第三方提供的食物的質量所招致的責任,以及顧客可獲賠償的金額上限為訂單金額),以致顧客難以追討合理賠償,政府會否研究設立機制保障該等顧客的消費者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電子商貿活動日趨普及,包括經互聯網、流動應用程式或社交平台買賣食物(以下簡稱網上銷售食物)。
 
  目前香港法例已多方面規管食物安全及業界營運,任何人涉及經營食物製造、買賣、入口或分銷,不論是否實體店舖,也不論任何交易途徑(包括面對面、電話、電子媒介等),均須符合相關法例要求。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宜供人食用。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任何人經營涉及配製食物出售供人在食物業處所以外地方進食的業務,包括經網上銷售有關食物,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此外,視乎有關經營網上銷售食物業務的實際運作、經營模式及出售食物種類,該經營者亦須取得食環署簽發的相關牌照或許可,包括除非獲得該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得售賣《規例》所訂明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刺身、壽司、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等)。
 
  食環署目前透過以下牌照要求,進一步保障網上銷售食物的食物安全:
 
(i) 針對沒有實體店舖的經營者於網上銷售受限制出售的食物,食環署自二○一六年二月起要求網上售賣受限制出售食物者須申請該署的許可證,發證條件包括經營者必須在相關網頁及宣傳印刷品提供許可證號碼、獲批准售賣的受限制食物類別及營業地址等資料,供消費者參考及在食環署網頁核實;有關受限制食物必須來自合法來源、在運送予顧客前須由供應商預先包裝、運送過程中包裝不受干擾以減少交叉污染,以及時刻保存於安全合適的温度;以及

(ii) 已領有食物業牌照或許可證的食物業處所(工廠食堂牌照、凍房牌照、新鮮糧食店牌照關乎售賣活家禽及/或新鮮經處理家禽屠體及什臟的批註和以售賣機售賣食物許可證除外),如同時透過網上銷售食物,經營者亦須遵守如上文(i)段所述的條件。
 
  持有食物業牌照或許可證的食物業處所,以及持網上售賣受限制出售食物許可證的非實體店舖名單,已載於食環署網頁,供公眾查閱。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直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食環署共發出351個網上銷售受限制食物許可證,該署沒有備存已領有食物業牌照或許可證並同時透過網上銷售食物的食物業處所的統計數字。
 
  食環署一直密切留意及監察網上銷售食物的情況,包括沒有涉及食物生產及沒有實體店的網購商。該署如懷疑網上銷售活動涉及違規經營或對其供人食用的食物來源及安全有懷疑,會展開調查,包括以「放蛇」方式搜集證據和資料,以採取適當行動。
 
(二)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共接獲七宗涉及透過流動應用程式訂購食物的食物投訴,以及兩宗由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轉介涉及透過流動應用程式訂購食物的食物中毒個案,並已立刻跟進,包括檢走食物證物、抽取食物樣本進行檢測,以及採取適當行動。
 
(三)及(四)如上文所述,目前香港法例已多方面規管食物安全及業界營運,我們會繼續參考其他地方對網購食物的監管做法,以考慮進一步完善網上銷售食物平台的規管。
 
(五)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指出,本港現行法例有就與消費者交易的合約制訂規範,例如《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第7(1)條訂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法律責任。此外,《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就提供服務的合約加入隱含條款,例如第5條規定若服務提供人是在業務過程中行事,該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該條例第8(1)條則訂明如合約其中一方是消費者,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約條款來卸除或限制其因該條例在合約下產生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可根據其個案的事實情況(包括合約條款),按合約法及/或其他相關法律提出申索。
 
  另一方面,消費者亦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求助,消委會處理消費者與商戶的糾紛時,擔當調停人的角色,協助商戶和投訴人解決糾紛,例如嘗試聯絡商戶,致力協助雙方透過調停達至雙方滿意的和解方案。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