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風險承擔限度規則、資本(修訂)規則及披露(修訂)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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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風險承擔限度規則》)、《2018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及《2018年銀行業(披露)(修訂)(第2號)規則》,以期在本港落實最新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

  三項銀行業規則旨在落實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相關銀行業國際監管標準:

(一)二零一四年經修訂證券化框架的「內部評估計算法」(二零一六年再度修訂):該計算法專為有資產支持的商業票據計劃某些證券化風險承擔而設,用以計算資本要求;

(二)二零一六年《總吸收虧損能力持有標準》:該標準列明當發行票據機構無法繼續經營時,銀行持有相關具吸收虧損能力的後償工具的監管資本處理方法;及

(三)二零一四年《計量及管控大額風險承擔的監管框架》標準及官方實體集中風險相關的本地資本及披露要求,以協助落實有關標準。

  《生效日期公告》指明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為廢除《銀行業條例》相關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有關條文由《風險承擔限度規則》於同日起取代。

  政府發言人表示:「持續落實《巴塞爾協定三》的規定,將有助確保銀行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表示:「我們在擬備規則時已仔細考慮了銀行業界的意見,以確保有關規則能在符合本地實際情況下加強對認可機構的監管制度。」

  四項附屬法例將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上述項目(一)、(二)、(三)將分別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四月一日及七月一日生效。



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