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條例》和《危險品條例》服務收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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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礦場(安全)(修訂)(第2號)規例》、《2018年危險品(一般)(修訂)(第2號)規例》和《2018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第2號)規例》,調整該些規例下訂明的17項服務收費。

  收費調整包括政府所提供的以下部分服務:
(一)礦場燃爆;
(二)某些第1類危險品(爆炸品及爆破劑)的製造、貯存、移動和燃爆;及
(三)爆炸品及爆炸品附件貯存和運送。

  政府的政策是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把各項收費的水平,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該些規例下17項服務的現行收費將上調約百分之九至十五或下調約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八。

  上述規例十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新收費於二○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