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修正案回應議員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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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辯論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修正案回應議員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先回應委員就政府的第二組修正案(即刪除《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146條),以及張超雄議員就第146條所作的修正案作提出的意見。

  改善長者生活一直是政府重視的範疇,但在相關議題(包括院舍的法定空間要求)並未經過詳細和充分的討論,和充分諮詢相關持份者前,要求立法會倉促表決,對立法會和受影響的長者並不公平,亦非制訂相關政策的理想做法。

  我想在此重申,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私營醫療機構訂立新的規管制度。政府無意透過《條例草案》大幅改變護養院現行的規管要求,包括人均面積。我明白各位委員對長者福祉的關注,但今天並不是合適的場合,去就影響如此巨大的一項建議作出決定。我們認為,張超雄議員的修正案超出《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

  我懇請委員支持政府的第二組修正案,删去《條例草案》第146條,將護養院的法定最低人均樓面面積的要求從《條例草案》移除。該項修正案不會影響護養院的規管轉移安排,亦容許立法會及社會各界於其他更合適的平台,就護養院的人均面積要求作充分及全面的討論,齊心為長者的生活條件得出一個更完備和可行的方案。

  至於委員就政府的第一組、第三組修正案以及之前提出的意見,我在此簡單作回應。

    首先,有多位議員包括陳沛然議員、郭家麒議員和陳志全議員,對於規管大學機構的法例具有不同的意見,我就此亦想作出簡單的回應。類似的免除規管安排早見於《診療所條例(第343章)》,而該條例將於新規管制度下被《條例草案》取代。在該條例下,由兩間大學營辦或控制的相關處所並不屬於該條例所指的「診療所」。

  第二,我亦想指出,兩間大學已按機構性質和獨特的持份者群組的需要,為其轄下的醫療機構設立穩健適切的管治架構。兩間大學均為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有各自的條例及校董會,享有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權。如果只為了確保兩間大學營運的機構符合《條例草案》下的另一套規管要求,而重複有關管治、臨牀管理和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工作,未必是善用資源的最佳方法。

  我亦想清楚告訴大家,兩所大學均知悉由其管理或控制的醫療服務處所當中,只有主要用於醫學或牙醫學的教學或研究的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方可免受條例規管。如衞生署收到投訴或情報,指有不符合以上準則而並無領牌的處所,衞生署會調查和執行條例規定。我們亦已邀請兩間大學,如日後新成立符合上述準則的機構時,須通知衞生署。另外,如日後兩間大學的相關醫療機構不再符合被免除規管的準則,衞生署可立即要求兩間大學就該醫療機構申請牌照。

  陳沛然議員亦提及,如果法例通過後,我們如何令大家或業界更清楚知悉有關法例。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我們會推行一連串的宣傳活動,例如向全港所有醫生及牙醫發信、舉行有關規管要求和申請程序的簡介會、推出政府宣傳短片和聲帶,和網上宣傳等,以確保公眾和持份者獲悉《條例草案》不同條文的生效日期及分階段實施的安排。另外,我們亦會透過專業團體,向相關持份者發布有關資訊,與業界緊密合作。

  張宇人議員亦有提及收費透明度的問題,在自由經濟的原則下,政府雖然不會干預私營醫療機構的收費水平,但我們相信容許私營醫療機構因應其服務特色自行訂價,能鼓勵私營醫療機構在服務質素及效益方面的競爭。另一方面,我們希望透過提高私營醫療機構的收費透明度,讓病人和消費者掌握更充分的資料,選擇合適的醫療服務。因此,由二○一六年十月起,政府聯同香港私家醫院聯會推出一項先導計劃,提高私家醫院的收費透明度。在先導計劃下,私家醫院推行三項提高收費透明度的措施,包括推出服務費用預算,公布主要收費項目的收費表,以及公布常見手術/程序的實際帳單收費統計數據。我們亦已於《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中訂明,在私營醫療機構新規管制度下,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將訂明的收費項目及服務的價目資料,供公眾人士知悉。此外,醫院的持牌人也必須就訂明的某些治療及程序,設立服務費用預算制度;並就指明的治療及程序,公布過往費用及收費的統計數據。

  我們根據公眾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和從先導計劃所汲取的經驗,在《條例草案》中訂明,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將指定的收費項目及服務的價目資料,供公眾人士知悉。我們已在適當修改後採納張宇人議員在法案委員會階段提出的擬議修正案,作為政府修正案。該修正案旨在賦權政府,就提供價目資料和服務費用預算兩項收費透明度措施,訂立規例。我們會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隨即開始諮詢相關持份者,準備訂立該規例的細節;並會於明年就相關建議諮詢立法會。提升私營醫療機構的收費透明度及確定性,對改善公私營醫療系統的平衡有正面的作用,我們會持之以恆地推動這方面的工作。

  麥美娟議員提及希望政府在《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獲通過後能盡快做好其他相關法例,以保障巿民的健康和消費者。就麥美娟議員提到的該兩條法例,我亦想作簡單的回應匯報。政府計劃在本立法年度提交《醫療儀器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現時的立法建議針對管制醫療儀器本身,涵蓋醫療儀器「推出市面前的管制」及「推出市面後的管制」(包括過渡性質的醫療儀器「表列制度」),確保醫療儀器符合有關安全、品質、性能和效能等規定後方可推出市面,以及對有問題或不安全的醫療儀器迅速施加管制措施。現時的立法建議不會包括醫療儀器的「使用管制」。我們現正全力進行《醫療儀器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政府已於二○一八年七月向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簡介規管醫療儀器立法建議的最新發展,並計劃在本立法年度提交《醫療儀器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另外一項法例關於先進療法產品的規管,麥美娟議員亦有提過。政府已經成立一專責小組,就有關法例修訂及整個規管制度向政府提供專家意見,並於二○一八年四月至六月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我們計劃於二○一九年內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至於較低風險的細胞和組織治療的規管,政府會進一步研究。

  麥美娟議員亦有提到在新制度下對診所的規管問題,與最近一次醫療事故有關的情況。如美容中心內有註冊醫生執業,向市民提供醫療服務,便會受到《條例草案》下的新制度規管。視乎醫療服務的性質,有關處所須在新的規管架構下登記成為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並遵守衞生署的發牌條件及實務守則,當中包括機構的人手、急救、感染控制、藥物管理和醫療紀錄等要求。我強調,(規管)只限於美容中心內有註冊醫生執業並提供醫療服務的情況,一般美容業不受這法例(規管),這主要是對於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

  新規管制度下其中一個要原則是以風險為本,即使相關處所由所謂的「單頭醫生」經營,而提供的服務屬於附表2所列的表列醫療程序,亦需要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並受到規管。

  陳恒鑌議員亦提到衞生署新制度下的執法人手問題,想知道多些有關安排。衞生署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事處現時負責處理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註冊的12間私家醫院(及其衛星診所)、60多間護養院,以及根據《診療所條例》(第343章)註冊的80多間診療所。我們估計在新制度下,有超過2 000間須向衞生署申請牌照的私營醫療機構,以及3 000多間須向衞生署要求發出豁免書的小型執業診所。有見於衞生署須處理的私營醫療機構數目大幅增加,行政長官於較早前公布的2018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衞生署將成立完備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事處,負責相關執法工作,保障病人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如《條例草案》獲通過,我們會透過現有機制,向立法會申請撥款。

  陳志全議員亦提到政府會否提交一些實務守則予立法會審閱,實務守則的目的是就各類的醫療機構訂明良好的實務標準,以保障病人安全和提高服務質素,而實務守則不是一項附屬法例。陳議員亦有提到關於私家醫院一些現有的做法,當然,我們都是關注的,一般來說,私家醫院可因應其營運模式,自行決定所提供的服務範圍及對象。病人是否在某所私家醫院接受治療,亦取決於主診醫生的專業判斷及病人的選擇。除上述規定外,上述《實務守則》並不禁止私家醫院在未能為病人提供合乎其需要和期望的服務時,以及不影響病人安全的情況下,建議其另尋服務提供者。當然,我們亦會繼續鼓勵私家醫院與病人保持良好溝通。

  另外,陳議員亦提到一個投訴機制的時限,其實兩年的時限,是參考一些海外和本地投訴處理機構的政策和做法去制訂的。在香港,例如申訴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作出的類似安排,所以我們認為是合適的。

  黃碧雲議員亦都有問到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做私家症的問題,在醫管局轄下醫院提供的私家病人服務是屬於醫管局的服務,醫管局按市價收到其私家服務的費用,而收費是不能夠少於提供該服務的成本,所以私家服務的病人亦需按每一項醫療服務繳付費用,例如住院費、醫生費、藥費和各項治療及檢驗項目等等費用,至於藥物方面,病人可以選擇自行購買,詳盡的私家服務收費表已在憲報和醫管局的互聯網上刊登。醫管局亦設立了一套標準化的制度,去處理私家服務的臨床紀錄、帳單、收費等等事宜,就醫療服務費用的查詢,病人可以聯繫醫管局轄下的醫院的入院登記處、收費處,亦可向駐診醫生或病房護士查詢。

  黃議員亦關心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一些問題,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當局考慮了於《條例草案》下的實務守則,要求所有私家醫院參加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我們在研究相關意見後,認為可於新制度下醫院的實務守則中訂明,所有私家醫院必須參加互通系統。根據《條例草案》,私家醫院違反實務守則下的要求,衞生署署長可採取規管行動。

  至於投訴方面,我亦想在這裏提供多一些資料,因為多位議員亦都關心新的投訴機制,尤其是私營醫療機構的投訴委員會,即第二層的投訴機制。其實,在考慮投訴委員會的組成時,我們致力提高投訴委員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充分回應市民對於投訴委員會組成的訴求。因此,我們認為投訴委員會須有最少一半委員為非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的業外委員。我們亦考慮投訴委員會的委員組成時,致力確保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讓不同的持份者加入,以提高委員會的透明度、中立性和公信力。我們亦認為,現時所訂的委員會組成符合上述目標,並且提供足夠的靈活性,讓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不同背景的委員,以及委任其認為合適的人士,擔任投訴委員會的主席。

  投訴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是13名委員。我們基於投訴委員會的規模,以及投訴委員會適時安排會議的可行性,訂定投訴委員會的法定人數。

  至於草擬各類私營機構的標準進度,亦有議員關心。在新制度下,各類私營醫療機構中,私家醫院將須遵從最嚴格的規管標準。我們會按現時的《私家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實務守則》,以及《條例草案》的要求,制訂私家醫院的規管標準,衞生署亦會於年底就新實務守則諮詢持份者。

  就日間醫療中心而言,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和衞生署已頒布一套適用於所有日間醫療中心的核心標準,以及就以下特定程序訂立的標準,例如外科、麻醉和鎮靜程序、內窺鏡程序、牙科程序以及血液透析。有關其他特定種類的程序的標準,例如一些化學療法等等,相關草擬工作亦即將完成。

  至於診所,我們已參考現行的《根據〈診療所條例〉(第343章)註冊的診所實務守則》和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標準,擬備診所標準的草擬本。

  以上有關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的標準已上載至食物及衞生局和衞生署的網頁。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上述相關標準將分別被採納成為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的實務守則。我們亦會因應新制度的生效時間表,適時就有關實務守則,再次諮詢持份者。

  主席,我相信委員已經就政府的三組修正案,以及張超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作深入和詳細的討論。我再次懇請委員支持通過政府的所有三組修正案和否決張超雄議員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