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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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講稿附錄我的第一組修正案,以修正第2、3、12、36、50、51、53、56、61、62、70、72、82、92、93、96、118、122至125、154和161條及附表3。

  我今天一共會動議三組修正案。基於接下來全體委員會將會就我的三組修正案,以及張超雄議員的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我會一次過向各位介紹我的三組修正案。

第一組及第三組修正案

  我首先會介紹我的第一組及第三組修正案 。這兩組修正案是政府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以及持份者的意見,而分別就《條例草案》修訂和新增條文。這兩組修正案均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當中議員較為關注的主要議題如下。

  就《條例草案》第2、3、12、92以及123條的修訂以及新增的附表1A,目的是免除對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管理或控制、主要用於醫學或牙醫學的教學或研究的指明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有關的建議由兩間大學提出,政府在仔細考慮過後,認為港大和中大均為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有各自的條例及校董會,享有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並已設立穩健的管治架構。要相關機構按《條例草案》的要求重複有關管治、臨牀管理和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工作,未必是善用資源的最佳方法。

  事實上,類似的免除規管安排亦將被《條例草案》取代的《診療所條例(第343章)》。在該條例下,由兩間大學營辦或控制的相關處所並不屬於該條例規管的「診療所」。另外,如日後兩間大學的相關醫療機構不再符合被免除規管的準則,衞生署可立即要求兩間大學就該醫療機構申請牌照。

  就醫務行政總監的安排,任何人不得同時在超過兩間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擔任醫務行政總監。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和持份者建議政府應考慮放寬該項規定。就此,我們在諮詢持份者並評估建議的影響後,提出對第50、53以及56條的修訂,建議容許每名醫務行政總監可同時掌管最多三間診所。換句話說,如修正案獲通過,每名醫務行政總監可同時掌管最多:

(一)兩間日間醫療中心;
(二)三間診所;或
(三)一間日間醫療中心和一間診所。

  除此以外,我們建議修訂第61、62、122以及161條,賦權政府就提供價目資料和服務費用預算兩項收費透明度措施,訂立規例。具體而言,相關修正案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訂明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提供的價目資料,以及提供該資料的方式;以及訂明醫院的持牌人須就何種治療及程序,提供費用及收費的估算,並訂明須以何種方式,提供該等估算;以及作出相應修訂。

  我們亦知悉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和持份者向我們表示,有些現有營辦人就符合《條例草案》第67條所訂明的分開入口的要求面對困難。就此,我們建議新增第136A條,建議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分開入口的要求可以不適用於診所暫准牌照的有效期內。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議題外,我的第一組及第三組修正案還包括一些技術性、行文或相應修訂,以及就個別主題的修訂。正如我早前所述,這兩組修正案均已於法案委員會階段作討論。

第二組修正案

  至於我隨後會動議的第二組修正案,則是將《條例草案》第146條刪除。主席,我希望在此解釋一下《條例草案》第146條的背景。《條例草案》列明,現行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在新制度下將被廢除。由於長者護養院並不屬於醫療機構,我們便將原屬第165章的長者護養院的規管制度轉移至《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及其規例,以免出現規管真空的情況。《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文旨在因應護養院規管制度的轉移,而把現行對護養院的規管要求列明於《安老院規例》(第459A章)。由於現時衞生署是參考《安老院條例》下6.5平方米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來規管護養院,因此《條例草案》第146條反映現行做法,列出相關要求。

  張超雄議員就《條例草案》第146條提出修正案,將護養院按每名住客計的法定最低人均樓面面積,由該條所寫的6.5平方米大幅增加至16平方米。

  我們認為,張超雄議員的修正案超出《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英文為outside scope),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英文為charging effect)。我在此重申,政府無意透過《條例草案》大幅改變護養院現行的規管要求,包括人均面積。張超雄議員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從未於法案委員會12次會議提及護養院的人均樓面面積要求,正如主席所言,做法並不可取,亦不應被鼓勵。

  我知道勞工及福利局和社會福利署一直與各持份者深入探討如何改善居於院舍的長者的生活條件。我明白張議員在這個議題上有強烈的意見,但《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並不是合適的平台去就如此重大的改變作決定。事實上,在缺乏適當規劃和討論,和充分諮詢相關持份者的情況下對護養院的要求作出如此重大改變,將會引致災難性和深遠的後果。在這一刻就這個影響深遠的議題倉促表決,對在座各位議員亦不公平。

  基於上述原因,政府決定動議一項修正案,即是我即將動議的第二組修正案,删去《條例草案》第146條,將護養院的法定最低人均樓面面積要求從《條例草案》移除。該項修正案不會影響護養院的規管轉移安排,亦容許立法會及社會各界於其他更適合的平台,就護養院的人均面積要求作充分及全面的討論,齊心為長者的生活條件得出一個更完備和可行的方案。我們亦會確保即使《條例草案》第146條被删去,相關護養院人均樓面面積亦不會低於6.5平方米。我懇請委員支持政府的第二組修正案。

  最後,我懇請委員支持通過政府的所有三組修正案。如果政府的第二組修正案不能通過,則懇請委員否決張超雄議員這項未經詳細討論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