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監管為學生舉辦的課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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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答覆:

問題:

  早前,有一家機構透過學校邀請了近200名小學生前往泰國參加一項國際數學比賽,有400名家長同行。部分學生及其家長參加了該機構安排的相關旅行團。有家長指責該機構為該比賽所作準備不足,而旅行團在接待和行程方面安排欠妥,令家長及學生的權益受損。關於監管為學生舉辦的課外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否接獲關於學生參加境外課程和活動的求助及投訴;若有,詳情為何;現時如何監管該等課程和活動的推行情況和質素,以保障家長及學生的權益;及
 
(二)鑑於政府在本年《施政綱領》中提出成立總額為25億元的「學生活動支援基金」,由下學年起以津貼支援有經濟需要學生參與課外學習活動,當局有何措施監管學校運用該項津貼;會否考慮設立可與學校合作舉辦課外活動的機構認可制度或名冊,並發出指引訂明該項津貼的適用範圍、學校與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外活動時應注意的事項等事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陸頌雄議員提出的各項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學生參加境外課程或活動,主要由家長自行安排或由學校籌辦。

  如學生經家長自行安排參加的遊學團由旅行代理商組辦,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作為旅遊行業的規管機構,在現行的旅遊業規管制度下,制定了《經營遊學團守則》,對旅行代理商組辦遊學團實施嚴格規定,包括: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遊產品或服務,必須由持牌或合法註冊的供應者提供;所有參加者須購買合適的綜合旅遊保險;以及必須由獲旅議會發出有效領隊證的領隊隨團,以協助遊學團與當地服務供應者和相關機構聯繫,並處理突發情況,以保障參加者的權益。過去三年,旅遊事務署並無接獲關於學生參加境外課程或活動求助及投訴個案。

  再者,《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六項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罪行,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過去三年,海關共接獲11宗關於組辦學生境外課程或活動的商戶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投訴,涉及四間商戶。經調查,海關對其中四宗投訴個案涉及的一間商戶負責人提出檢控,該負責人被法庭定罪並判罰18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需要向四名消費者賠償合共69,380元。其餘七宗投訴個案中,五宗正在調查,其餘兩宗經調查後,未有發現商戶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政府和消費者委員會一向致力透過宣傳和教育,鼓勵精明消費。而家長作為消費者,亦應了解機構提供服務的質素,審慎考慮自己的需要和有關條款與細則,才作出消費的決定。

  如活動(包括境外學習)是由學校舉辦,則受教育局監管,教育局已經向學校提供不同的指引(如《學校課外活動指引》、《境外遊學活動指引》及《學校經營商業活動的指引》等),確保學校為學生所提供課堂以外的課程和活動(包括與其他機構合辦的活動)能有效進行,並在行政及財政安排方面符合相關的要求,保障學生的安全及利益。若學校所舉辦的活動在境外進行,須委任教師作領隊,帶領學生作探訪、交流、研習或服務等活動,並應參考由教育局編製的《境外遊學活動指引》。有關指引旨在提醒學校須確保遊學活動參加者的安全,及參考各主要學習領域的課程指引,按校本課程及學生需要,設計合適的遊學活動。《境外遊學活動指引》並不適用於學校以外其他機構舉辦的遊學活動。

   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七/一八學年期間,教育局接獲兩宗家長/學生投訴有關學校為學生安排的境外課程或活動的個案,包括一宗學生在外地參加數學比賽個案及一宗學校舉辦海外交流團的投訴。在交流團個案中,一名參與活動學生的家長不滿航機及住宿安排;經調查後,確定學校已根據教育局的指引籌辦交流團,故投訴不成立。至於另一宗海外數學比賽個案,教育局經調查後,確定只是有學校曾協助學生向主辦機構報名參加香港賽區初賽,並無學校參與或向學生推介涉事的海外比賽,屬於家長自行參加的活動,而海關及警方亦正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

(二)政府建議成立「學生活動支援基金」,是替代即將於本學年底完結的「香港賽馬會全方位學習基金」,為學校提供「學生活動支援津貼」,繼續支援有經濟需要的學生參與學校策劃安排或認可的全方位學習活動,讓學生獲得一般在課堂上難以體會的經驗,有別於家長為子女自行安排的興趣班和校外活動。自二○○一年課程改革以來,學校已累積相當經驗推行全方位學習策略,並透過不同方式,包括僱用外間服務,為學生舉辦不同的學習活動,令學生可在真實情境中進行學習,推動學生全人發展。在財務管理方面,教育局一向要求學校制訂有效的程序,以確保政府撥款運用得宜,資源調配具成本效益及符合教育用途。本局會要求學校就「學生活動支援津貼」另設帳目,並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監管。我們稍後會就執行細節徵詢學界意見,日後會向學校發出通告,以及提供相關指引。在校本管理的原則下,學校須依據指引妥善運用津貼,促進學生學習,另每年呈交經審核的帳目,保障公帑不會被濫用。此外,教育局會探訪學校,以了解津貼的運作情況,並按需要向學校提供建議。如學校外購服務,必須遵從相關的教育局通告及指引,確保學生的安全及活動的適切性。坊間舉辦課餘活動的機構眾多,學校過去也運用相關的津貼與不同機構合作,運作大致暢順;教育局目前看不到有需要訂定登記制度、合作機構名冊等措施。

  多謝主席。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