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大閘蟹的進口及食物監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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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大閘蟹銷售商向本人反映,大閘蟹在每年中秋節後當造,但本年直至本月初,沒有大閘蟹(除了今年八月有一批次少量的大閘蟹)獲內地當局簽發出口供港批文,令他們的業務大受影響。另一方面,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於二○一六年抽驗大閘蟹,發現兩個樣本的二噁英含量超標,因而票控兩個大閘蟹銷售商。裁判官判該等銷售商無罪,並引述專家的意見指一般人要在四個月內食用47隻或健康風險高的人士食用10隻案中二噁英含量超標的大閘蟹,才會對其健康有不良影響,更不必說一般人不會食用超過上述數量而且二噁英含量超標的大閘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本人得悉,內地當局一直有簽發大閘蟹出口至其他地區的批文,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本年未簽發大閘蟹出口供港批文的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與內地當局保持良好溝通和進行協商,以期早日解決大閘蟹供港的問題;如有,詳情為何,以及哪些決策局和政府部門負責相關工作;
 
(三)鑑於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就大閘蟹訂立的二噁英和二噁英樣多氯聯苯含量行動水平,為每克樣本6.5皮克毒性當量,是否知悉該行動水平與內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相關水平如何比較(以表列出);該等司法管轄區對當地養殖和進口的大閘蟹所訂的水平有否差別;及
 
(四)鑑於上述的專家意見,食物安全中心有否研究放寬上述的行動水平;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定,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食物安全是我們檢測進口食品時的首要考慮。
 
  大閘蟹無論來源,必須符合本港食物安全要求,以及每批次大閘蟹均附有由出口地有關當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方可以進口本港。本港從哪裏輸入大閘蟹,主要由市場決定。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在二○一六年的大閘蟹季節中,驗出有樣本超出該中心就二噁英及二噁英樣多氯聯苯(二噁英)訂定的行動水平,為了維持公眾對在本港出售的大閘蟹的信心,食安中心自二○一七年起在入口層面實施扣檢大閘蟹的安排,即先抽取樣本檢測二噁英,入口商獲該中心通知檢測結果合格後,才可把大閘蟹推出市場發售,食安中心目前仍沿用這扣檢安排。
 
  本年大閘蟹季節至今,本港進口大閘蟹情況如下:
 
(a)八月中有一批重量約100公斤從內地進口並附有衞生證明書的大閘蟹,經食安中心檢測結果合格後推出市場;
 
(b)自九月起有13批總重量約3 100公斤從日本進口並附有衞生證明書的大閘蟹,經食安中心檢測合格後在市場出售;以及
 
(c)自十月底起有八批總重量約7 000公斤附有衞生證明書的內地大閘蟹從韓國進口本港,經食安中心檢測合格後在市場出售。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內地當局從源頭監控供港大閘蟹的質量,在簽發出口批文方面有既定的審批程序。
 
  我們明白大閘蟹是鮮活及時令食品,為此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以及食安中心與內地有關當局就本年內地大閘蟹進口本港的安排一直緊密溝通,以期在保障食物安全以及便利業界營商之間取得進一步平衡。食衞局以及食安中心亦不時向本港業界匯報本年大閘蟹進口及檢測安排事宜,如果有新的安排,我們會即時知會業界。
 
(三)二噁英是可致癌的劇毒物質。當局自一九九九年開始檢測食物中二噁英含量,並自二○一四年起對大閘蟹進行二噁英檢測。經參考有就螃蟹訂定二噁英含量標準的其他經濟體(歐盟及台灣)的規管安排及考慮到本地食用大閘蟹的習慣,食安中心在二○一六年就大閘蟹可供食用部分的二噁英含量訂立每克樣本(濕重)6.5皮克毒性當量的行動水平,歐盟及台灣的標準如下:
 
經濟體 每克螃蟹樣本
(濕重)
二噁英及
二噁英樣多氯聯苯
含量總和上限
(皮克毒性當量)
歐盟 附屬肢肌肉 6.5
台灣 整個可食用部分
 
(四)食物是人類攝入二噁英的主要來源,二噁英屬脂溶性,不易分解,多積聚在脂肪組織,並可沿食物鏈在人體內積聚。
 
  食安中心曾評估食用含有二噁英的大閘蟹的健康風險,結果顯示有關健康風險程度取決於個別人士的二噁英本底暴露值以及所進食大閘蟹的二噁英含量而異,無論如何,大閘蟹的二噁英含量越高,可安全食用的數量越少。二噁英本底暴露值偏高的人士與本底暴露值一般的人士比較,兩者進食數量及二噁英含量相同的大閘蟹,前者面對的健康風險遠較後者高。
 
  食安中心會繼續留意其他經濟體規管食物中二噁英含量的最新發展,以及本地飲食習慣等因素,不斷檢視大閘蟹二噁英含量的規管安排,包括其行動水平。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