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參加年金及保險計劃對社會福利和資助房屋申請資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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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社會福利署(社署)在審批長者生活津貼申請時,會把年金計劃下發放的年金視為申請人的入息,但不會把一筆過支付的投保保費視為其資產。關於參加公私營年金及保險計劃對社會福利和資助房屋申請資格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社署在審批長者生活津貼申請時,會否:
(i)把具投資成分的保險計劃的現金值視為申請人的資產;
(ii)把(i)所述的保險計劃下發放的紅利及利息視為申請人的入息;以及
(iii)把分期支付的年金計劃保費視為申請人的資產;及

(二)一筆過支付的公私營年金計劃保費會否被視為申請(i)‍公共租住房屋及(ii)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的資產;若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按長者生活津貼的現行安排,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會被豁免計算為資產。這是顧及有經濟需要的長者所購買的保單大都是人壽、醫療、危疾等類別,而有關的現金價值亦需長時間累積,在有需要時作應急之用。然而,當有關人士退出保險計劃或部分退保,所得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則會被視作資產計算。另外,保險計劃下所獲的紅利及利息亦會被視作資產計算。 

  另一方面,年金計劃的投保保費金額不會在長者生活津貼下視作資產計算。如有關人士退出年金計劃或部分退保,所得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則會被視作資產計算。至於年金計劃下發放的年金,有關金額會被視作每月入息計算。

(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是為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因此,若綜援受助人參加年金計劃(包括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香港年金計劃」),有關的投保保費金額會被視作資產計算。如受助人退出年金計劃或部分退保,所得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亦會被視作資產計算。 

  根據房屋署提供的資料,公共租住房屋申請者在進行資產申報時,須填報包括投資,例如儲蓄或投資保險計劃(包括其現金價值、積存紅利和利息)、股票、債券、基金等資產項目的價值。上述申報安排亦同樣適用於年金計劃,包括「香港年金計劃」及私營機構的年金計劃。年金計劃的退保金額,會被計算為資產。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