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二○一二年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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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海泰號和南丫四號兩艘船隻在南丫島附近水域相撞,造成39死92人受傷。政府於同月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委任的調查委員會就事故進行調查後發表報告(報告),揭發海事處人員在審批造船圖則、驗船程序等方面有粗疏失誤、有法不依之處。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於二○一三年成立內部調查小組及海事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分別負責海事處的內部調查及制度改革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海泰號的受損情況(並提供顯示船體受損情況的圖片);

(二)鑑於報告附錄九所載圖片顯示撞船後的南丫四號最底下層的內龍骨有兩個破洞,政府是否知悉其成因;若成因是遭海泰號撞擊,(i)是因海泰號哪個部位撞擊所致、(ii)撞擊如何導致南丫四號的內龍骨出現破洞,以及(iii)兩艘船隻在該等撞擊部位所採用的船體物料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南丫四號有否違規建造情況;若有,違規建造事項為何,以及在撞船事故發生後,有否調查其他載客輪船有否違規建造情況;若有調查而結果為有該等情況,政府有何跟進行動;

(四)南丫四號按規例須否設置水密門;若須,政府於何時得悉南丫四號沒有裝置水密門及有何跟進行動,以及負責審批有關圖則及驗船的官員有否受到任何懲處;

(五)是否知悉海泰號自啟用至撞船事故發生期間的驗船紀錄,以及有否違規建造情況(包括與南丫四號內龍骨被撞穿兩個破洞的有關部位);若有,違規建造事項為何,以及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雙體船有否出現類似違規建造情況;若有,政府有何跟進行動;

(六)鑑於時任運房局局長指出,調查委員會報告揭示的問題(包括海事處的運作),較他所想象的嚴重,就內部調查小組對部分海事處人員採取紀律行動及把當中懷疑涉及刑事行為的問題轉介警方的建議,有關詳情(包括涉事的人員數目及職級、涉及的違紀/刑事行為,以及就刑事行為轉介警方的日期),以及政府採取的跟進工作及取得的進展(包括紀律處分正式生效的日期、警方完成調查的日期,以及死因研訊預計開展的日期)為何;及

(七)鑑於海事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在二○一六年四月發表的最終報告提出多項改革建議,包括檢討船長發牌制度、重寫本地船隻工作守則、設立更有系統的內部審計和合規機制,以及就海事主任及驗船主任兩個專業職系開展職系架構檢討工作,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在南丫島附近發生的撞船事故(事故)後,海事處曾就海泰號的受損情況進行檢驗。有關海泰號船體受損情況的圖片夾附於附件。

(二)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政府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就導致事故的事實和情況進行調查,包括確定事故的起因並就此作出適當的裁斷;考慮及評核香港有關載客船隻的一般海事安全情況及當時的監管制度是否充足;以及建議應採取的措施,以防日後再發生相類事故。政府已於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全面公開《2012年10月1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有關報告)。

  正如有關報告提及,海泰號以玻璃纖維強化塑料建造,而南丫四號是以鋁和玻璃纖維強化塑料建造。有關報告亦提及,調查委員會根據獲授權力,委任專家證人撰寫書面報告,並就該等報告收取他們的口頭證供。在有關報告的第200段至第201段中,調查委員會引述專家證人,說明了海泰號及南丫四號相撞的經過,內容牽涉詳細的技術細節。有關報告以及專家證人的報告和供詞已上載至調查委員會的網頁 www.gov.hk/tc/theme/coi-lamma/pdf/COI_Report.pdf,供公眾參閱。

(三)及(四)就南丫四號的建造及驗船證明書的審批,包括有關水密門的事宜,調查委員會亦於有關報告中的第204段至第315段作出詳細說明。有關段落載有詳盡的技術細節,包括海事處有關的規管指引、專家證人的研究結果和意見、調查委員會所考慮的證據、有關圖則的批准過程、南丫四號船體的檢驗及該船隻穩性計算的審核等。
  
  調查委員會在有關報告中亦指出海事處當時對本地載客船隻的規管存在問題,包括在批圖、驗船、執法、規管等方面存在漏洞與不足,並指海事處有必要作出制度上的改革。其中,調查委員會提出一系列具體的建議,例如個別類別的船隻須裝設航行及通訊設備(包括船舶自動識別系統、避碰雷達及甚高頻無線電)、各類別船隻應為船上每名兒童備存足夠的救生衣並應考慮提供嬰兒救生衣,以及海事處應規定水密門裝設警報器等。有關報告已上載至委員會的網頁,供公眾參閱。海事處就調查委員會的建議的跟進進展載於下述第(七)部分的回覆。

(五)海事處自海泰號於二○○二年啟用至事故發生期間均有每年檢驗海泰號,該期間的年檢並無發現任何事項,違反適用於本地船隻的《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第 548G 章)中規管船隻構造和維修等安全要求的規定。

  政府在跟進事故的過程中,發現有部份第 I 類別的船隻沒有完全符合當時法例要求的情況。例如,當時部份第 I 類別船隻因其驗船證明書沒有清晰顯示船隻的救生衣、漂浮救生索及自亮燈配備而不符合《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第 548G 章)的要求。根據海事處的資料,有關的情況已被糾正。

(六)運房局内部調查小組在二○一四年初完成有關海事處人員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有否行政失當及失職失責的調查(内部調查)工作,根據表面證據,結論為有17名包括已退休的海事處人員,在過去執行關於南丫四號的職責時涉嫌行為失當。運房局在内部調查完成後已經將整份内部調查報告分別轉交公務員事務局作紀律程序跟進,以及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公務員事務局在獲得運房局的調查報告後,已按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及紀律程序就每宗個案採取積極的跟進行動,其中包括作出紀律處分。根據既定機制,我們不會評論個別個案。而就刑事調查而言,律政司一直與警方就相關調查工作進行溝通,並在有需要時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但因為相關的程序仍然進行中,所以不適宜在現階段作具體討論。

(七)為跟進調查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及建議,時任運房局局長於二○一三年五月成立海事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以指示和督導海事處處長進行全面的制度檢討和改革,並集中處理三個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乘客安全和本地船隻的規管、海事處的運作模式和工作程序,以及海事處的人力資源策略和培訓。督導委員會已於二○一六年四月發表最終報告,總結其工作及訂定海事處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和整體大方向。海事處一直積極跟進調查委員會及督導委員會的多項建議。

  在海事安全改善措施方面,海事處已分階段推行多項措施,其中不少是回應調查委員會相關建議的措施。第一階段的五項改善措施已在二○一四年全部落實。該五項改善措施包括加強船員瞭望的工作、要求船隻配備應變部署表、檢討最低安全船員人數、加強救生衣的相關説明和指示,以及要求在駕駛室裝設水密門警報器。至於第二階段的措施,有關提高第三者風險保險保額的規定已於二○一六年九月實施,而要求本地船隻安裝相關的航行及通訊設備的法例修訂亦已於二○一七年二月通過。此外,海事處亦已展開業界諮詢,以準備修訂相關法例,加強本地船隻在救生衣方面的配備。現計劃於本年底就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此外,海事處會繼續推行第三階段中各項有關加強船長培訓等的措施,部分(如制定甲板座椅固定標準)已實施生效。

  其中,就有關推行定期續領船長證明書的規定的建議,海事處認為建議雖然有利,但該做法涉及從根本上改變船長發牌制度。鑑於建議會對一直面對人手嚴重短缺問題的業界有所影響,海事處會在充分收集業界意見的情況下小心考慮該建議。此外,有關重寫本地船隻工作守則的建議,海事處已於二○一七年三月在經諮詢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後將有關的工作守則按本地船隻的四個類別分拆,並對內容作出相應修訂。海事處會繼續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對有關的工作守則作出技術性的修訂。

  在部門的運作模式和工作程序方面,海事處已分兩個階段進行組織性檢討,並已實施檢討的建議,如加強前線人員與管理層的溝通、制定系統和程序以改善匯報及文件記錄,以及運用資訊科技改善資料的儲存和共用等。在完成兩個階段的組織架構檢討後,海事處將已實施的改革措施,陸續應用於海事處其他科別,尤其是佔整個部門的人手和資源均超過 40% 的政府船隊科,以改善運作模式和工作程序方面的不足之處。海事處會繼續在部門各科別設立更有系統的內部審計和合規機制,以確保已實施的優良措施得以持續和全面遵從。

  至於有關就海事主任及驗船主任兩個專業職系進行職系架構檢討工作方面,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已於本年六月十五日通過為兩個職系開設助理職級,及其他與薪酬相關的建議。有關建議於本年八月一日生效。海事處已分別在本年八月及九月展開助理海事主任/助理驗船主任及海事主任/驗船主任的招聘工作,期望新聘的同事可於二○一九年第一季陸續到任。



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