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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對含大麻成分產品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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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加拿大當局上月放寬了對休閒類大麻的管制。食品或飲料附有註明「THC」(即大麻的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的英文簡稱)或「Cannabis」(即大麻)的包裝標籤,即顯示它們含大麻成分,而該國國民可以從持牌供應商購買該等食品或飲料。另外,世界衞生組織表示,一些國家近年已經放寬了對大麻化合物大麻二酚(cannabidiol)的規管,將含該成分的產品定為醫藥產品。關於本港法例對大麻的規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含四氫大麻酚成分的食品或飲料的進口是否屬《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的規管範圍;若是,詳情為何;若否,會否修訂相關法例予以規管;

(二)管有或經互聯網購買含四氫大麻酚成分的食品或飲料是否違法;若是,詳情為何;及

(三)生產或進口含大麻二酚成分的醫藥產品、食品或飲料是否違法;若是,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及衞生署後,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四氫大麻酚是大麻植物含有的其中一種大麻素,屬《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管制的危險藥物。任何含有四氫大麻酚的產品(包括食物和飲料)亦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販運危險藥物、非法進口入香港、從香港出口、獲取、供應、製造、經營或處理危險藥物,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非法管有或吸食、吸服、服食、注射危險藥物,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100萬元。

(三)大麻二酚是大麻植物含有的另一種大麻素,不屬危險藥物,並不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就含有大麻二酚而不含任何危險藥物的藥劑製品而言,有關製品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規定,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註冊,方可出售或分發;藥劑製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及分銷商亦須向管理局申領相關牌照。此外,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的規定,進口藥劑製品,須領有進口許可證。目前,在已註冊的藥劑製品中,並沒有製品含有大麻二酚成分。

  至於含有大麻二酚的食品或飲料,由於提煉純大麻二酚的過程困難,有關食品和飲料很可能同時含有其他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的大麻素(例如四氫大麻酚)。本港食物業界應避免進口或生產有關產品,以免觸犯法例。
 
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