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出席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會議發言全文(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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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日內瓦時間十一月六日)於瑞士日內瓦出席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按照普遍定期審議機制舉行的會議,他在會議的發言全文(中文譯本)如下:

主席先生: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人權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法治、司法獨立和言論自由屬香港的核心價值。

  近期對香港一些人權狀況的關注,是不必要、毫無根據、不成立的,是出於誤解和對香港真實情況缺乏了解所致。容我向大家解釋。

  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基本的權利和自由均受《基本法》保障。

  我們堅決維護新聞自由,不會對媒體作任何審查。就近期的一宗工作簽證續期個案,我們不會評論個別入境管制的決定。所有這類決定均由入境處根據香港法律及現行政策,並考慮到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而作出。任何關於香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到威脅的憂慮都是毫無根據的。相反,香港一直維持合適的環境,讓媒體自由和積極運作。現時大約有80家外國傳媒機構在香港運作,並積極發揮其監察的角色。

  關於立法會選舉參選資格方面,必須指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任何人鼓吹「香港獨立」或「民主自決」,或鼓吹獨立是香港的選項,不可能是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這些言行均與香港特區的憲制和法律地位相抵觸。《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關於有猜測指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關在香港進行執法行動,香港警方已作出調查,並無發現證據支持有關說法。

  關於根據《社團條例》禁止一個組織運作的決定,由於已有上訴提出,我們不會進一步評論。但我必須強調,香港人享有結社和表達自由,但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這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可以在有必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依法律規定對這些自由作出限制。這也反映在《香港人權法案》中。

  對於有誤解指部分示威者因行使公民權利而受針對,我必須澄清,這些示威者並非因為其理念或行使公民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為他們擾亂秩序或暴力的行為有違法律。他們已逾越了合法行使憲法權利與須受制裁的違法活動之間的分界線。我必須指出,去年在香港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數目,是一九九七年的十倍,而當中絕大部分均是有序及和平地進行。這彰顯和平集會的自由完全受到尊重。

  至於對《基本法》進行解釋方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解釋《基本法》的最終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是我們憲制秩序的組成部分。我們的終審法院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有法律效力及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

  至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指定的公職人員就職時須宣誓的規定,須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條文作出的解釋只是清楚說明該條文的意思,並無更改其內容。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一九九七年成立以來,香港一直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充滿活力的國際金融和商貿中心、蓬勃的物流和旅遊樞紐以及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我們投放大量資源於教育、醫療服務、福利、基建、扶貧及支援少數族裔的工作上,致力構建一個關愛及公平的香港。這些成就有賴我們的核心價值及獨特的制度優勢,而這些價值及優勢亦驅動香港向前發展。

  主席先生,「一國兩制」經實踐證明是成功及具創新性的。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會繼續展現開放、包容及多元化的優勢,邁步向前。



2018年1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