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兩名水果零售商因供應及管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水果作銷售用途被判罪成
********************************
  兩名水果零售商因供應及管有附有虛假說明的黃金桃作銷售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十一月六日)分別在沙田裁判法院及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千六百元及六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有水果零售商鋪出售附有虛假產地說明的黃金桃。

  海關人員採取試購行動,分別在馬鞍山及旺角兩間水果零售商檢獲共七十二個懷疑附有虛假日本產地說明的黃金桃。

  經調查後,發現有關黃金桃產自內地,與所聲稱的不符。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貨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2018年1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0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