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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一宗延期留港工作申請不獲批准的議員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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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有關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入境事務處處長到立法會席前就一宗延期留港工作的申請不獲批准作證及出示相關文件的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就動議的議案,及辯論中各位議員發表的意見,我現在作以下回應:
 
  首先,我必須重申,特區政府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或公開個別個案的資料,我接下來作出的所有回應都是就各位議員在辯論時發表的意見,從政策層面作出整體性的回應,並不是針對單一個案而作出。
 
  正如世界其他地方的出入境管理機關一樣,入境處在處理每一宗申請的時候,都會按照相關法律和政策,充分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後才作出決定批准還是不批准。特區政府有責任在香港實施有效的入境管制,這既是入境處處長的權力,也是入境處處長的責任,因此必然有獲批准,又或者不獲批准的情況,是很正常的事情。在今年首九個月,入境處接獲一共51 326宗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的入境簽證或進入許可,以及延期逗留的申請,拒絕了665宗,比率大約為百分之一點三,因此有申請工作簽證被入境處拒絕,每年都發生,和其他地區和國家一樣,是正常不過。

  根據入境處的慣常做法,一般不會在拒絕申請時通知申請人被拒的具體原因。《入境條例》以及香港適用的法律,都沒有要求入境處向未獲入境處准許進入香港或延期逗留的人士提供被拒絕的具體理由,入境處是依法辦事。

  如果任何人士就其入境或延期留港申請被入境處拒絕,感到不滿意,我們是設有機制和程序去處理,議案動議傳召政府人員到立法會席前就個案公開作證及公開披露所有文件,是不合適的。全面公開政府有關的一切資料,會帶來不利入境管制的實質風險,其中包括使意圖不軌的人士利用有關資料規避出入境管制而流入香港,損害出入境管制的成效及完整性,增加不利香港的風險,損害香港的利益。政府亦要考慮公開資料可能涉及個人私隱的問題及後果。因此,特區政府的立場是不評論個別個案、不公開個別個案的資料。

  現時入境處一般在簽證申請被拒時不提供理由的做法,我留意到和其他很多地方都是類似的,例如我講講香港人很熟悉並且時常去旅遊的一個國家,其出入境機關的網頁如翻譯為中文,大致是這樣說:「不向申請人提供被拒的具體原因,因為這樣做,有關的原因最終會公諸於大眾,便可能會有人不當利用這方面的資訊,以避開簽證審核程序,入境進行不法行為,危害正常的簽證審核程序,及為社會帶來負面影響」(註一)(翻譯完畢)。網頁內的資料亦表示這做法是依法辦事。另一個香港人都常常去的國家更加在官方網頁這樣說,我將它翻譯成中文,翻譯大致是這樣的:「很抱歉我們不會提供簽證申請被拒的理由,請不用致電或電郵我們詢問被拒的原因」(註二)(翻譯完畢)。這些網頁的資料大家是可以瀏覽的。以上的例子說明了香港入境處的做法,是有它的原因和道理。

  在辯論期間,有不同的議員都有講及「港獨」的問題。雖然我現在在這次辯論中所說的與個案無關,但對於「港獨」的立場,我必須強調,特區政府的立場是非常清晰,對於任何鼓吹「港獨」的行為是不會容忍的。《基本法》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嚴重違反《基本法》,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所以,獲批准來香港的外來人士,他們除了有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之外,應該尊重《基本法》。

  有議員在發言中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在香港的實踐提出質疑,我在這裏必須明確和嚴正指出,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出入境管制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之下的自治範圍。出入境管制的決定,包括延期留港申請的決定,均由入境處按照相關法律和政策作出。這是《基本法》第154(2)條所述:「特區政府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士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的落實及執行的體現。

  動議的議案及有一些議員的意見把入境處處長依照法律及入境政策作出的決定說成「政治打壓」,是不正確的。入境處在處理每宗申請時,都會務實地因應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決定。我再強調入境處處長,對每個個案都必須按事實和實際情況處理,不應該給予任何人或行業特別優待,我亦要求入境處處長,本着一視同仁的方針,實行入境管制,不可以有特權的情況。這個案亦是在這原則下處理,不應該說成是政治打壓言論或新聞自由。

  傳媒在香港自由地報道新聞。香港歡迎海外傳媒在港工作。超過80家海外傳媒機構在香港設有辦事處,它們與本地傳媒同樣多元化、自由運作。大家亦非常清楚,我們每天都接觸或收到不同媒體的查詢,報道甚至批評,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充分保障。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說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自由;另外,《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說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因此香港人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在《基本法》是明確說明及予以保障。

  主席,綜合上述原因,我請議員否決議案。我謹此陳辭。

註一:原文摘錄如下:「We do not give you the specific reason of the rejection because if we do so, the information would eventually become known to the public. Once that happened, there is a danger that some people might misappropriate such information to get around the visa examination process and try to enter Japan for illegal purposes. It would impede the proper visa examination process in the future and have negative effects on Japanese society.」

註二:原文摘錄如下:「We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t we do not provide the reason for visa rejection. Please refrain from calling or emailing us for the reason for rejected visa application.」
 
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