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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一宗延期留港工作申請不獲批准的議員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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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有關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入境事務處處長到立法會席前就一宗延期留港工作的申請不獲批准作證及出示相關文件的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按照《基本法》第154(2)條,特區政府對世界各國或各個地區的人士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入境簽證或入境進入許可。香港一直奉行開放的入境政策,歡迎世界各地的人士在符合條件下來港就業。過去三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每年均批准六萬多宗來自世界各地、內地以外的人士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來港就業和延期留港工作的申請。現時,大約有八萬名來自內地以外地方的人士根據該項政策在香港不同行業工作,包括傳媒行業。

  毛孟靜議員提出議案,動議就一名外國傳媒人士延期留港工作的申請不獲批准的個案,傳召我和入境處處長到立法會作證及出示相關文件。正如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和我在過去多次重申,特區政府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或公開個別個案的資料,而我之後也是根據政策層面作出整體性的回應,不是針對單一個案而作出的。

  入境處在處理每宗申請的時候,會按照相關法律和政策,並充分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後才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根據《入境條例》第7(1)條,未獲入境處人員批准的人士,不可以入境香港,除非該人士擁有香港居留權、香港入境權或其他憑藉《入境條例》無須上述准許而可以入境的人士,例如飛機機員。

  就「一般就業政策」下的申請來港,申請人需要具備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專業人士,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此外,任何申請人入境香港,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而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會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入境處在履行入境管制的責任時,會盡量提供方便,但亦要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就業的專業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留港。如申請人的資格仍然符合條件,入境處會考慮批准有關延期留港的申請。

  特區政府有責任在香港實施有效的入境管制,這個既是入境處處長的權力,也是入境處處長的責任,因此必然有獲批准,又或者不獲批准的情況,這是很正常的事情,這情況和世界各地政府的出入境管理機關職責一樣,並非香港獨有。

  根據入境處的慣常做法,一般不會在拒絕申請時通知申請人被拒的具體原因。現時已設有機制和程序讓申請人透過向入境處要求覆檢或按法例呈遞書面通知向政務司司長提出反對,入境處及相關單位會按制定的程序和機制處理。這個現行做法充分給予申請人要求覆檢或提出反對的機會及權利。

  入境處每天都處理大量的工作簽證和延期留港工作的申請。入境處在處理每宗申請時,均是按照相關法律和政策,因應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決定。香港每年都有超過五千萬外來人次進入香港,包括工作或旅遊,外來人士喜歡來香港,香港人亦歡迎外來人士,特區亦喜歡他們來,這都正正顯示入境處在處理入境事宜的時候,所做的都是務實、合理和按法律進行的。

  我們歡迎世界各地人才來港就業。與所有香港居民一樣,在香港工作的非本地人士享有香港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同時,他們有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毛議員把入境處處長根據法律和政策作出的決定說成是「政治打壓」,是不正確的。因此,我懇請議員否決這項議案。

  主席,請容許我先聆聽各位議員的發言,然後再作出回應。多謝主席。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