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公眾人士餵飼雀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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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規例》)第4(1)條,任何人不得將扔棄物棄置在任何公眾地方、任何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以及任何土地(獲土地擁有人同意除外)等地方。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執法人員可根據該條文向餵飼雀鳥致弄污上述地方(例如遺下殘餘飼料在地上)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儘管如此,不時有人持續地於私人土地上的公用部分餵飼雀鳥,造成衞生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食環署引用《規例》第4(1)條向多少名餵飼雀鳥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及
 
(二)第(一)項的個案當中,餵飼雀鳥地點位於(i)公共租住屋邨和私人屋苑的公用部分及(ii)私人土地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如沒有此類個案,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協助私人土地的管理人阻止在私人土地上的公用部分餵飼雀鳥及就該等行為作出懲處;如會,會怎樣提供協助?
 
答覆:
 
主席:
 
  本港現時並無法律規管餵飼雀鳥,若公眾人士餵飼雀鳥致弄污公眾地方,例如遺下殘餘飼料在地上,則會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4(1)條,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執法人員可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向違例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此外,針對野生雀鳥聚集帶來的環境衞生問題,食環署一直透過不同的渠道,包括豎立警告牌、派發小冊子等,呼籲市民切勿餵飼野生雀鳥,並且要注意環境衞生,從而避免吸引雀鳥聚集。針對「餵飼活動」,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製作了全新的電視宣傳片、電台宣傳聲帶及微電影等,並已於本年二月起陸續在不同媒體或平台播放。同時,該署於本年五月已開設專題網頁(nofeeding.afcd.gov.hk/tc_chi/index.html)以配合宣傳。就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食環署已設立19支專責執法小隊,主要負責加強對違反公眾地方潔淨法例的執法行動。就有人餵飼雀鳥導致弄污公眾地方,食環署在二○一五、二○一六及二○一七分別發出了90、109及174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按區議會分區列出的分項如下:
 
分區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中西區 11 19 28
灣仔區 10 10 15
東區 12 6 27
南區 4 6 7
離島區 15 7 9
油尖旺區 9 14 7
深水埗區 10 25 38
九龍城區 2 4 5
黃大仙區 4 0 1
觀塘區 0 1 0
葵青區 1 1 0
荃灣區 1 0 0
屯門區 4 0 8
元朗區 4 5 4
北區 0 0 3
大埔區 0 1 0
沙田區 2 4 18
西貢區 1 6 4
總數 90 109 174
註:上述數字並未包括以傳票提出檢控的數字。
 
(二)食環署並無備存問題要求的分項資料,基於部門資源及優次考慮,食環署在一般情況下主要在公眾地方執法。
 
  公共租住屋邨的管理由房屋署負責,如有任何人士在公共屋邨公眾地方餵飼野生雀鳥導致弄污地方,例如在地下遺下殘餘飼料,獲授權的房屋署職員可就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4(1)條的餵飼者採取執法行動。倘餵飼者是屋邨的租戶或認可住戶,房屋署職員亦會根據屋邨管理扣分制向該戶扣分。
 
  至於私人土地的管理則由有關業主(如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他們可提醒有關人士保持地方清潔衞生,切勿餵飼野生雀鳥。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也可按大廈公契履行責任及行使權利,如有需要可諮詢法律意見及視乎相關公契的適用條款採取行動。
 
  此外,漁護署亦已製作全新的宣傳橫額、海報、小冊子,於野鴿聚集點懸掛及提供予各部門和私人屋苑張貼及派發,並會繼續於不同地區舉行巡迴展覽,提醒市民不應餵飼野鴿。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