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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出入境紀錄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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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今年八月,一名多年前因在菲律賓被指藏毒而遭當地法院判處終身監禁並正服刑的港人,為了向菲律賓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透過其家人要求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提供他在18年前的出入境紀錄作為證據。然而,入境處無法提供有關資料,原因是港人的出入境紀錄只會保存十年,其後便一律銷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入境處(i)自何時起及(ii)為何實施出入境紀錄保存十年的安排;
 
(二)入境處有否評估延長出入境紀錄的保存年期會否有實際困難;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是否知悉,其他司法管轄區保存國民及旅客的出入境紀錄的一般年期;及
 
(四)入境處會否汲取是次事件的經驗,檢討有關的保存年期;若會,何時檢討;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張國鈞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特區政府的檔案管理政策,決策局和部門為確保檔案保存一段適當的時間後,能有系統地計劃安排存廢,須為業務檔案編訂存廢期限表,並考慮行政、運作、財務和法律要求及檔案的歷史價值等因素,列明檔案的保存期限和存廢安排。檔案的保存期需要切合有關檔案開立的目的,並需符合相關的法律或法例要求。此外,若檔案載有個人資料,決策局和部門亦須因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6條及保障資料第2原則的規定,即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
 
  出入境紀錄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業務檔案的其中一項。入境處為各類業務檔案(包括出入境紀錄)編訂存廢期限表時,均考慮上述各方面的因素,並按檔案管理政策的規定把暫擬存廢期限表送交政府檔案處審批,確保在檔案的妥善備存以及保存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等方面取得平衡,以及開立和收納足夠但不致過量的檔案。當中,出入境紀錄的保存期限為十年。此等紀錄存放超逾保存期限後,會按規定在取得政府檔案處的事先同意後銷毀。
 
  入境處會根據政府檔案處的指引及按業務運作的實際需要,定期檢視出入境紀錄的存廢規定,以確保相關檔案得到妥善管理。考慮到保留旅客出入境紀錄的目的,保留有關紀錄的實際需要及上述原則,整體而言,入境處會維持現時出入境紀錄的保存期限。如有實際需要,例如涉及有港人在外地被拘捕或羈留的個案而須將個別人士的出入境紀錄保存更長期限的特殊情況,入境處會作出個別處理。
 
  入境處沒有備存其他司法管轄區保存國民及旅客的出入境紀錄的一般年期的資料。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