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舞獅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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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舞獅、舞龍、舞麒麟運動(龍獅運動)已獲納入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訂明,政府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採取措施以確保其生命力,包括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和振興。另一方面,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除非已獲警務處處長發出許可證(許可證)或豁免,即屬違法。有市民反映,各分區警署處理許可證申請的程序和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並不相同,令他們無所適從。亦有家長反映,他們在其年幼子女參與龍獅運動前夕,收到警方來電查詢其子女的詳細資料(例如興趣、個性、家庭背景及學業成績);警方此舉或令家長產生不必要的疑慮,繼而不願意讓子女繼續參與該項運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於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由於龍獅運動的獨特性質,政府有必要確保該運動不會擾亂公共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而透過發出許可證可有助確保該運動不會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動,(i)該運動的性質如何獨特及(ii)該性質如何可導致擾亂公共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
 
(二)過去五年,每年警方接獲及拒絕了多少宗許可證申請;在被拒的個案中,分別有多少宗的拒絕原因是警方經過判斷後,認為有關活動可能會(i)擾亂公共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及(ii)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動;
 
(三)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在參與龍獅運動期間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並按罪行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四)警方在審批許可證申請時,除了查核參加者有否刑事定罪紀錄外,還會透過甚麼渠道審核他們的背景,以及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該等渠道是否包括致電年幼參加者的家長;
 
(五)警方會否發出或更新處理許可證申請的內部指引,包括統一處理程序和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並確保各分區警署緊遵指引行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檢視現行規管龍獅運動的政策和措施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是否背道而馳;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作出檢視;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緩解現行政策和措施對龍獅運動帶來的負面標籤效應,以免有志保存及推廣該項傳統文化的市民對參與該運動卻步?
 
答覆:
 
主席: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規定,除獲警務處處長豁免的人士,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舞獅)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均要按照警務處處長所發出的許可證的條件進行。有關政策的目的是為防止不法分子牽涉這類活動,並確保這些活動不會擾亂公共秩序,包括導致交通擠塞、噪音滋擾,或為公眾帶來其他不便或影響公共安全。警方會要求所有申請及參與這類活動的人士授權警方查核其刑事定罪紀錄資料,以便警方審核有關申請。
 
  就譚議員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至(三)有不法分子會在節日藉舞獅活動向商鋪或市民索取利是,而近年干犯「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罪行被定罪的人士,大部分均有多項犯罪紀錄,包括搶劫、自稱三合會會員、傷人及勒索等。此外,過往曾有獅隊之間因為競爭而出現打鬥傷人。過去五年,警方曾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以「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的罪行成功檢控十八名人士,相關人士分別被判處感化令或罰款。
 
  透過警方發出舞獅許可證,有助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有關運動作非法活動。截止二○一八年八月,警方接獲舞獅許可證申請的有關數字如下:
 
年份 申請許可證數字 發出許可證數字 獲豁免許可證數字
二○一五 2 473 2 461 12
二○一六(註一) 2 340 2 332 7
二○一七(註二) 2 355 2 349 5
二○一八
(一月至八月)
2 124 2 119 5
註一:有一宗申請由於活動位置和表演安排影響交通安全而被拒絕
註二:有一宗申請的申請者其後取消申請
 
(四)至(六)警方設有既定程序及指引處理舞獅許可證的申請,並會就每宗申請作評估。警方會考慮多個相關因素,包括舉辦活動的地點、時間、性質、對交通及居民的影響、舉辦團體的背景及過往紀錄,以及活動會否用來從事非法活動等。如信納有關活動不牽涉不法分子,以及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便會發出許可證。
 
  若某活動的申請人及參加者有刑事定罪紀錄,警方會按其性質及嚴重性,考慮該活動的目的是否用來掩飾非法活動。這並不表示,有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士會自動被禁止參與這類活動。警方經審核後如認為活動會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懷疑與非法活動有關,便會拒絕該項申請。視乎每項活動的參與者和安排,合適的活動可獲警方豁免申請許可證。如有需要,警方會聯絡申請人或參與活動的人士以核實其資料。
 
  警方一直持續審視現行機制及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絡,以優化舞獅許可證的申請程序。為加快批核豁免申請的程序,警方已經自今年九月起將批核豁免的權力由警察牌照課擴展至各總區及警區的指揮官,並建議前線警區和總區考慮向合適的活動批出豁免以簡化申請程序。此外,警方正積極研究透過以電子方式遞交舞獅許可證申請及上載所需文件的可行性,以減省申請人親身到警署遞交申請所需的時間。視乎系統開發的進度,網上申請系統預期可於二○二○年投入服務。
 
  此外,警察牌照課定期與各總區及警區聯繫,確保他們根據既定程序處理舞獅許可證申請,同時亦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絡,以優化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警方有必要確保舞獅活動在公眾地方進行時,不會影響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警方持續審視相關機制和推行的優化措施,是為了讓舞獅活動既可發展,又可確保活動不會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動。而這類活動的主辦者只需在公眾地方作出表演時才需要向警方提出申請。警方會在信納有關舞獅活動不牽涉不法分子及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情況下,考慮批出豁免以便利申請者。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