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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外匯基金「長期增長組合」的投資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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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今年五月回答本人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投資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基建項目的質詢時表示,金管局一直積極在全球搜尋包括一帶一路相關項目的投資機會,而基礎建設是外匯基金下「長期增長組合」內重要的資產類別。此外,今年九月,財政司司長發表網誌談及一帶一路發展時表示,「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支持下,金管局正在跟部分央企探討合作,共同物色一些回報穩定並具有吸引力的海外項目,考慮以股本投資人的角色作出投資」。另一方面,當局已把長期增長組合的市值佔外匯基金累計盈餘的比例上限定為三分之一。政府於二零一六年成立的「未來基金」亦有一半款項投資在該組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金管局正與央企探討合作投資的每個一帶一路相關項目(合資項目)的詳情(包括投資的形式、金額、地區及年期);預計最快於何時投資第一個項目;
 
(二)鑑於長期增長組合自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七年平均每年內部回報率為13.7%,當局預期合資項目的平均內部回報率會否高於該數字;金管局決定是否投資於合資項目的考慮因素,以及當中是否包括上述回報率;
 
(三)現時金管局以何方式與央企探討合作及就合資項目進行盡職審查,以減低投資風險;金管局會自行抑或透過投資經理進行相關投資;若是後者,投資經理的甄選條件(包括經驗、往績)為何;
 
(四)鑑於股本投資的風險一般高於貸款及其他形式投資的風險,金管局會否以貸款或其他形式對合資項目進行投資;若會,金管局預計在未來三年以不同形式作出投資的項目分別有多少個;
 
(五)金管局會否就合資項目(i)制訂減低投資風險的機制、(ii)要求在投資協議中加入保障其投資的條款,以及(iii)控制可能出現的損失(例如設立投資額上限);
 
(六)鑑於金管局副總裁曾表示,該局會在「長期增長組合」內的各類投資項目中保持應有的管治權,以確保對投資項目的後續監察權利,否則會考慮放棄相關項目,該項原則是否適用於合資項目;若是,該局會如何體現應有的管治權;
 
(七)在營運策略、人事任命權等事宜上,合資項目與長期增長組合內的其他各類投資項目會否不同;
 
(八)金管局有否為其在(i)個別合資項目的投資額、(ii)合資項目的投資總額,以及(iii)合資項目的投資總額佔長期增長組合或外匯基金的比例,設定上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金管局在甚麼情況及機制下可更改長期增長組合的市值佔外匯基金累計盈餘的比例上限;除了已列為未來基金的款項外,有否機制容許政府將更多的財政儲備投資在該組合;及
 
(十)鑑於《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訂明,財政司司長對外匯基金掌有控制權,而他行使此控制權時,須諮詢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當該委員會的成員、司長或金管局對投資於一帶一路項目或合資項目持不同意見時,當局將如何解決有關分歧;司長有否獲法例授予最終決定權?
 
答覆:
 
主席:
 
  外匯基金於二零零九年開始透過長期增長組合投資私募股權和房地產(一般稱為「另類資產」),令外匯基金資產更多元化,以分散傳統資產(主要為債券和股票)的投資風險,提高外匯基金的長線回報。為開拓更多元的投資領域,外匯基金近年開始在長期增長組合下投資基建項目。
 
  基建投資提供較穩定的現金流、虧損比例亦較低。由於基建是民生所需,其回報受經濟周期的影響較小,與傳統資產回報率的關連性亦較低。在資產組合中加入基建投資可增加在經濟逆境時的抗震能力,減低整體回報波動。基於這些考慮,眾多與外匯基金一樣着眼於穩健回報的中、長線機構投資者(如主權基金、退休基金和保險公司等)近年紛紛加大力度投資基建項目。
 
  為確保外匯基金有充裕流動性以維持貨幣金融穩定,長期增長組合設有市值上限,在成立初期為外匯基金累計盈餘三分之一。及後,由於部分「未來基金」投放在長期增長組合,令該組合的投資上限亦相應增加。二零一七年底,長期增長組合總市值為2,356億港元,佔外匯基金資產總值約5.9%。
 
  在投資基建時外匯基金會謹守一貫的審慎原則,針對個別項目的特點而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以評估、減少和防範潛在風險。有關措施包括:
 
(i)比重適當:外匯基金目前的基建投資總額(包括已承諾的投資額)約22億美元,只佔長期增長組合的小部分;
 
(ii)組合多元:基建投資組合多元化,涵蓋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資本結構,以及不同合作夥伴,以分散風險;
 
(iii)盡職審查:投資任何項目前,外匯基金都會進行嚴謹的盡職審查,充分評估投資項目的財務狀況、升值潛力、退出機制、風險因素等,以確保項目是商業上可行的,並優先考慮有合適管治和環保安排的地區;
 
(iv)合作夥伴:外匯基金會與擁有良好聲譽和豐富經驗的機構投資者及資產管理公司合作,善用他們廣泛而深入的專業知識。外匯基金亦會確保合作夥伴有良好的誠信和管治,是值得信賴的長期合作夥伴;
 
(v)外部顧問:外匯基金會聘請外部顧問,就稅務、法律、監管和環境問題提供獨立和專業的意見;
 
(vi)抗震測試:外匯基金會為項目的財務假設和模型進行壓力測試,以確保項目能夠抵禦市場震盪和逆境;
 
(vii)風險緩解:外匯基金會評估是否須為項目採取適當的風險緩解措施。在擬定相關法律文件的談判中,外匯基金亦會確保有合適的管治權安排,包括項目資金安排、營運預算、投資營運策略、高管任命等,並確保擁有參與制定資產出售的權利;
 
(viii)借鑑同業:外匯基金會與其他投資方交換信息,深入了解和驗證合作夥伴的能力和項目的可行性;以及
 
(ix)後續監察:除了投資前進行盡職審查,落實投資後的後續監察工作同樣重要。外匯基金會與合作夥伴保持聯繫,密切留意項目進度,以及早發現潛在問題。
 
  「一帶一路」沿線涵蓋80多個國家地區,當中包括不少對基建設施需求殷切的城市,因此外匯基金對「一帶一路」的基建項目投資機會持開放態度。在合作夥伴方面,外匯基金目前尚未與任何國企合作投資基建項目,但一些在海外基建項目擁有成功投資、建設和營運經驗的企業,將是外匯基金的潛在合作夥伴之一。正如上文所述,外匯基金投資基建的着眼點在於個別項目商業上是否可行、投資回報是否合理、風險是否可控。每個潛在項目不論位於何地、合作企業是何性質,都必須通過嚴格、專業和客觀的盡職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和程序。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財政司司長行使對外匯基金的控制權時,會聽取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而他本人是該委員會的當然主席。現時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有16位具備金融和專業服務界知識及經驗的非官方委員;他們均以個人身分獲委任,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與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