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推出「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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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今日(十月三十日)推出「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計劃」,以便業界於機場以外的地點設立及營運空運貨物安檢設施,並邀請空運物流業界有興趣者參與計劃。
為了提升航空保安水平,以應對全球各地日趨嚴重的恐怖主義威脅,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已發出一項新政策指示,提出除了提升「管制代理人制度」外,另一個加強空運貨物保安的方法,就是規定所有空運貨物須進行安檢,並於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實施。
民航處發言人表示:「香港全力支持並且有責任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航空保安規定。政府一直與空運物流業界緊密合作,促進空運貨物保安制度的發展,以符合國際航空保安的新規定。」
現時香港空運貨物的安檢主要於各機場貨運站內進行。為了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新規定及應付香港的高貨運量,未來數年香港的空運貨物安檢量必須逐步提升,故此有需要容許在機場以外進行空運貨物安檢。
發言人表示:「經過業界諮詢,我們推出『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計劃』。透過這項新措施,空運貨物可在機場以外的地點進行安檢,並受到政府監管。設立在機場以外的安檢設施將會利便空運物流業界在運送空運貨物至機場付運前,於現有的貨倉或類似的處所對空運貨物進行安檢。」
營辦位處機場以外的空運貨物安檢設施,必須在各方面符合指定的保安規定,包括安檢設備、培訓及督導安檢人員、場地保安措施等。有關進行安檢後的貨物處理運送程序,亦有相關的保安規定。
有關「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計劃」的詳情(包括申請表格)已上載至民航處網站(www.cad.gov.hk/chinese/icao2021.html)。有興趣申請的公司/單位現可循以下其中一個途徑向民航處機場安全標準部(航空保安組)提交申請:
郵寄: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東輝路1號民航處總部辦公大樓五樓
傳真:2362 4257
電郵:racsf@cad.gov.hk
首階段申請的截止日期為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言人表示:「我們鼓勵有興趣營辦位處機場以外的空運貨物安檢設施的公司/單位,於首階段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請,以便及早獲得民航處的批核。」
完
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