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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香港水域船隻必須使用合規格低硫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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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表示,立法會已通過《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第311AB章)(《規例》)。由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除《規例》訂明的若干船隻類別外),不論該船隻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

  《規例》指定的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以及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如船隻使用減排技術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於或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獲豁免使用合規格燃料。

  發言人補充,由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使用重油(含硫量平均為2.6%)的遠洋船必須在進入香港水域前轉用合規格燃料。《規例》亦訂明遠洋船隻必須在船隻日誌內記錄進入及離開香港水域的時間、轉用合規格燃料的操作詳情;並須在船上備存進行轉油的書面操作程序;以及在船上備存船隻日誌及燃料交付單,為期三年。

  發言人說:「我們預期《規例》實施後,二○二○年遠洋船隻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懸浮粒子較二○一六年可分別減少約76%和71%。這有助改善空氣質素和減低市民的健康風險。實施《規例》亦有助加強與內地的區域合作,以共同推動在珠江三角洲水域內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

  政府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停泊轉油」規例)(第311AA章),規定遠洋船在香港停泊期間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由於《規例》會涵蓋「停泊轉油」規例的管制,當《規例》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時,現行的「停泊轉油」規例將會被廢除。

  《規例》生效後,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使用不合規格燃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有關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遠洋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沒有按《規例》的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