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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調整《土地(雜項條文)規例》就挖掘工作的收費和經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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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規例》,調整《土地(雜項條文)規例》(第28A章)下訂明所收取的八項收費和三項經濟成本。

  將會調整的項目包括:

(一)有關於未批租政府土地範圍內進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許證收費,包括屬由路政署維修的街道及屬由路政署維修的街道以外的地方;及

(二)在路政署負責維修的街道進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許證延期所收取的經濟成本。

  發展局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是根據『用者自付』原則,把各項收費的水平,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

  「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八項與挖掘准許證制度相關的現行行政收費將提高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此外,三項在路政署負責維修的街道進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許證延期所收取的經濟成本將提高約百分之八,以提供足夠誘因,促使挖掘准許證持證人盡快完成有關工程。」

  上述規例本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新收費和經濟成本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